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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nan Alternativ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Y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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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工作先进集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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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关区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统一互市监管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国发〔1996〕2号、海关总署署监〔1996〕242号、外经贸政发〔1998〕84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边境地区及边民互市贸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边民互市贸易,系指云南省边境地区和毗邻国家边民在沿边境线20公里以内(含特殊情况下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允许作适当延伸的范围),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物品(仅限生活用品)交换活动。边境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二条 边民互市贸易主体必须是云南省边境地区和毗邻国家双方的边民,任何企业、单位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互市贸易。

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居民和毗邻国家边民参加互市携带互市贸易物品进出境时,凭能证明其边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办理出入境手续,并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边民互市点(场)的设立应由边境县、市(地、州)人民政府提出,报云南省商务厅,由云南省商务厅会同昆明海关审核同意,上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边民互市点(场)须有明确的界线,并符合海关监管的有关要求,原则上应实施封闭管理;边民互市交易须在互市点(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但在地方政府配套规定未出台的情况下,海关按下述规定对边民互市贸易实行进出境环节的监管:

(一)对建有紧邻海关监管现场的封闭式互市市场的,海关可视本关监管资源选择驻场监管,负责办理进出境环节的有关手续,其它市场管理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

(二)其它情况一律实行进出境通道上闸口式管理,海关在进出境环节完成申报、查验、放行等有关手续,其它市场管理事项由有关部门负责。

(三)无论实行驻场监管还是通道上闸口式监管均需严格规范操作,实行“一点式”监管模式;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尺度,不得擅自变通、放宽政策尺度和随意简化监管作业流程。

第四条 各关要按照总关党组提出的“口岸通道管理规范化、监管场所建设标准化、监管模式统一化”要求,以保障海关实际监管到位为前提,注意正确的对外宣传导向,积极促成地方各级政府推动辖区内边民互市交易场所的规范建设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 边民及其携带的参与互市的物品出入境时,应从设立海关的口岸指定通道进出或国家规定的通道进出。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互市市场,且临近设立海关地点的由海关直接监管;远离设立海关地点的,由有管辖权的海关视情委托当地国税、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监管。委托管理关系的确立按照昆明海关规定的委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应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商海关同意后实施;海关应对授权委托管理的部门给予监督、指导并会同当地政府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际管理情况。委托管理实施的情况必须纳入海关的监管视线,并纳入“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管理。

第六条 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进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或从边境口岸进出境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物品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现场监管人员严格坚持双人作业制度,按照“人到、物到、证到”的“三个同时到达现场”原则实施监管,对经海关实际监管进出境的互市物品必须全部纳入“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管理。

现场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特殊问题或超出职权范围的情况时,应及时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边民填制《边民互市进/出境物品报关单》的互市物品品名、重量、数量、价值、申报人签名及其他相关内容须准确、明晰、具体。由口岸预录入环节在预录入子系统内进行预录入,并打印《边民互市进/出境物品报关单》,边民持报关单现场申报,现场关员在“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系统”的进出口管理子系统内进行审、征、验、放、统计处理,并负责对现场实物的监管验放工作。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严格禁止参与边民互市。

凡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关税配额管理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含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边民互市进口的生活用品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边民互市贸易进口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一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边民互市贸易申报进口生活用品超过人民币3000元不足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规定征收进口税。

(三)边民互市贸易申报进口物品超出人民币5000元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按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四)其它环节税、费的征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地方事权范围的,按级别管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确定和管理。

第十条 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互市商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对互市商品价格的审定,既要符合边民互市交易的实际,又要规范遵循海关审价规定,各边境海关应在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借鉴其他贸易方式进口商品审价机制的基础上,以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 边民申报互市贸易进出境物品时发生伪报、瞒报或有其它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由海关缉私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侦办和处罚;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以外其它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各边境海关要加强对边民互市贸易及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严防和严厉打击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进行走私违法的活动,对违反《海关法》和本操作规程的,海关应按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实施前昆明关区制定的有关边民互市管理的规定中有与本操作规程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昆明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