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对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以下简称原产地标记)的审核注册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保证注册审核过程和结果符合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受理、审核认定、注册发证到监督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3、相关文件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审核技术文件
4、职责
4.1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系统内本程序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
4.2 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原产地标记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及原产地标记的日常工作。
5、程序控制
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即审核的受理申请、审核认定、注册发证和监督管理阶段。
5.1 审核注册程序如图所示:
| 工作阶段 | 工作流程主要环节 | 文件和记录 |
| 申请受理阶段 | 开始↓⑴申请人申请↓⑵申请人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⑶文件审核↓ | 《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 |
| 审核认定阶段 | ⑷确定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技术审核文件↓⑸现场审核准备a.制订审核计划b.组成审核组c.准备审核文件↓⑹现场审核实施a.现场审核b.审核记录c.形成现场审核结论↓⑺产品质量水平评定↓⑻形成项目评定认定报告↓⑼各直属局审核资料,推荐上报国家局↓ | 产品技术审核文件 《审核计划》 《现场审核报告》 《项目认定报告》 |
| 注册发证阶段 | ⑽国家局评审、批准、公告1月、注册↓⑾制证、发证↓⑿建立审核注册项目档案↓⒀原产地标记签发↓ | 《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
| 监督管理阶段 | ⒁监督管理↓⒂续展↓结束 | 《原产地标记续展申请书》 |
5.2 受理申请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2.1 申请人自愿或根据有关规定,向省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产品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时,应按规定要求填报《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相关文件资料,包括:
a.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文件;
c. 产品质量检验、验收报告;
d. 产品商标及其样张;
e. 原产地标记范围界定;
f. 其他相关文件。
5.2.2 国外产品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直接由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受理。
5.3 审核认定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3.1 确定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所需的技术审核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标准;
b. 产品检验规程;
c. 地域界定文件;
d. 确定其他特定相关要求的文件等。
5.3.2 原产地标记保护产品的审核采用专家审核组形式进行。审核组应具备较高资质水平和技术能力,审核组组成应经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小组批准同意。
审核组成员应包括:
a. 原产地管理人员;
b. 申请产品的技术专家;
c.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专家;
d. 其他特聘专家。
专家审核组成员一般应具备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审核组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申请产品专业的技术专家应不少于1/3小组人数。
5.3.3 现场审核实行审核组长负责制。现场审核结束后,应形成现场审核报告。该报告应经专家审核组成员逐一署名,同时应由被审核单位签字确认。
5.3.4 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可结合该产品出口检验结果综合评定。
5.3.5 各直属局原产地工作部门根据企业申请资料和专家审核组的现场评审报告,以及产品质量水平评定资料,对该产品项目的原产地标记注册过程进行检查、总结,提出《项目审核认定报告》。该报告提交各直属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后上报国家局。
5.3.6 提交上报的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完整资料应包括:
a. 项目审核认定报告;
b. 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及其附件;
c. 产品质量水平评定资料;
d. 其他。
5.4 注册发证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4.1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批准原产地标记注册项目时,应组织专家审定组对《项目认定报告》进行全面综合评定,决定该项目是否准予注册。
5.4.2 对同意注册的每个项目均授予统一的原产地标记注册登记号,并颁发该项目的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
5.4.3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和各直属局分别建立原产地标记注册项目档案。
5.4.4 原产地标记的日常签发由各直属局及相关分支局原产地工作部门进行。
5.5 监督管理阶段主要控制环节和要求
5.5.1 各直属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已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可包括下列形式:
a.日常原产地标记使用监督;
b.文件审核;
c. 监督审核。
5.5.2 续展。原产地标记注册后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向省或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提出产品原产地标记续展申请。
5.5.3 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负责对全系统原产地标记审核、注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说明
本程序由国家局原产地标记保护工作小组提出并起草。
本程序自2001年4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