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缅甸主要金融机构及其功能
1988年9月以前,缅甸的银行体系由清一色的国有银行组成,实行垄断经营,体制僵硬。当时的国有银行包括:缅甸联邦银行、缅甸经济银行、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农业银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1990年7月以来,缅甸军政府对金融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先后颁布了《缅甸联邦中央银行法》、《缅甸联邦中央银行法修正案》、《缅甸联邦中央银行法实施条例》、《缅甸金融机构法》、《缅甸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缅甸储蓄银行法》等法律。根据上述法律,缅甸政府建立了新的银行体系,该体系由中央银行、国有专业银行、私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驻缅办事处组成。与此同时,军政府对相关的储蓄制度和外汇管理制度也进行了改革,改变了过去存款没有利息,取款时填写支票还得出邮费的做法,但规定私人银行存贷款利率均不得超过国有银行,以免私人银行与国有银行争夺资本市场。针对个人手中外币增多的情况,1990年起允许私人开设外汇账户。1993年和1996年,缅甸中央银行先后两次发行了25亿缅元的5年期和3年期的债券,其中50%由私营银行购买,其余由普通民众购买。1993年7月,根据新颁布的《缅甸保险法》,国营保险公司不再垄断保险业,外国保险公司可以经营,1996年7月又允许本国私营企业从事保险业。1995年12月,缅甸军政府允许已在缅甸设立办事处的外资银行与缅甸的私营银行组建合资银行,但原本在1996年就要建成营业的缅甸股票交易市场因金融危机的爆发而一直未能建立起来。
1.缅甸中央银行
1948年成立,前身为缅甸联邦银行,1990年改称中央银行。根据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帮助下制定的《缅甸中央银行法》,缅甸中央银行是完全独立的银行,其职能是:负责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实施对黄金和外汇的管制,发放证券,制定银行利率,稽查账目,管理政府资金,代管国库等。同时监督其他银行的业务运作和经营,对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并向经济部门提供财政和货币情况的咨询。
2.专业国有银行
在新的银行体系中,除了中央银行以外,还有7个国有专业银行,即:缅甸经济银行、缅甸投资和商业银行、缅甸外贸银行、缅甸农业银行、缅甸储蓄银行、缅甸小额贷款公司、缅甸投资发展银行。
缅甸经济银行的功能是:代理国家财政,发展商贸和工业金融业务;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办理动产抵押的小额贷款;签署、交涉、办理和核发贷款;提供工业贷款;监督并评估贷款的使用;在厂商执行由银行所融资的计划方案时,给予技术和管理上的咨询服务。该行共有260个分行,包括65个审计分行、189个镇区分行和6个办事处。
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始建于1989年,主要业务是根据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为投资筹集资金,为发展私营经济提供必要的国内外银行业务服务。为广泛扩展银行业务,1993年6月在曼德勒开设了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分行。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隶属于缅甸经济银行,接受其监督。该银行对缅甸国内外的投资者、合资公司、国内外企业和公司提供投资和金融服务,包括长期投资资金和短期周转资金的服务;提供银行资助的企业计划所需技术和专家咨询协助;提供损失担保、国内外汇款、商务咨询等服务。
缅甸外贸银行主要经营与外贸业务有关的银行业务,管理外贸中外汇业务和非贸易外汇业务,参与或执行有关外汇收支合同,依据双边贸易协议执行账户清算,经营管理国际国内银行业务,经营的范围有:接受缅元、外币存款;发放担保和未担保贷款;各种债券的发行、接受、贴现、买卖;买卖旅行支票和外币;保险箱业务等。该银行有权在国内外借款以拓展国际贸易,以及从事有关的外汇操作;负责执行由客户或经济部门指派的有关国际汇兑支付和收款合同;经中央银行授权,负责为政府部门向外国公司借贷开具担保证明。由于缅币禁止在国外流行,所有国外付款都必须经授权认可,所有出口所得和无形收入均必须向缅甸外贸银行办理申报。缅甸外贸银行已与世界上所有主要金融中心的国际银行建立业务往来关系,并与58个国家的100多个银行有金融业务往来。但是近年来由于美国对缅甸的制裁不断强化,尤其是禁止美元进出缅甸,缅甸外贸银行的对外联系急剧减少。
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的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国家农业银行,1976年更名为缅甸农业银行。根据1990年颁布的《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法》成立的缅甸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其任务是为国内农牧业的发展,为地方经济社会的繁荣进步,向农民提供专门为农业生产而设的季节贷款,为农民提供购买农具的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负责监督和训练乡镇银行处理财务,鼓励农民储蓄等。该行在缅甸国内已形成全国性网络,有14个分支机构、141个分行和66个办事处。
缅甸储蓄银行的职能是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及团体储蓄存款事宜,销售储蓄券,经营储蓄业务。
根据1990年颁布的《缅甸金融机构法》,小额贷款业务为适应市场经济政策的需要,增进金融活动效率,1992年3月从缅甸经济银行分离出来后单独成立的缅甸小额贷款公司(Myanmar Small Loans Enterprise),负责向缅甸各行各业提供小规模贷款业务。
此外,缅甸正在将国有银行缅甸公民银行改制成为进出口银行,以促进国内进出口商开展国际贸易活动。
3.私人银行
20世纪60年代,缅甸政府曾将全部私营银行收归国有。随着开放政策的实施,政府于1992年重新允许成立私营银行。此后,缅甸先后组建了缅甸公民银行有限公司、合作社银行有限公司、亚德那崩银行有限公司、缅甸第一私人有限公司、妙瓦底银行有限公司、仰光城市银行有限公司、佑玛银行有限公司、缅甸东方银行有限公司、缅甸五月花银行有限公司、吞基金银行有限公司、甘报扎银行有限公司、原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亚洲仰光国际银行有限公司、缅甸通用银行有限公司、亚洲财富银行有限公司、缅甸工业发展银行有限公司、缅甸畜牧与渔业发展银行有限公司、合作社创办者银行有限公司、繁荣银行有限公司等20家私营银行,这些银行最多时在全国开设了350家分行。私营银行已经成为缅甸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述私人银行按照业务分类,大致可分为三种,即商业银行、外汇交易银行和投资与发展银行。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不低于1500万缅元,只能从事短期资金的借贷业务。外汇交易银行的资本要求不低于3000万缅元,可从事外汇业务,但需要在缅甸外贸银行开设账号,并在外贸银行的监督下从事外汇业务。投资与发展银行的资本要求不低于6000万缅元,可从事中、长期信贷业务。所有私人银行均要求保持定期存款的5%和支票账户的10%作为法定准备金,其中75%以无息方式存人缅甸中央银行,其余则以现金方式保持。同时,私人银行每周要向中央银行报告其法定准备金和流动资金比率情况,每月要向中央银行上报其资产负债表。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确保私人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充足性,以防止过度借贷而破坏金融秩序。
4.外国银行在缅甸的办事处
缅甸政府规定,外国银行进人缅甸要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外国银行要经缅甸政府批准在缅甸开设分支机构;第二步是外国银行要与缅甸私人银行成立合资银行;第三步是外国银行在缅甸成立分行。外国银行办事处(分支机构)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合资银行可以从事外币与缅币业务,分行可以从事所有金融业务。从1990年7月《金融机构法》颁布到1997年8月,共有48家外国银行在缅甸开设了办事处(分支机构),但随着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西方国家对缅甸制裁日趋严厉,目前只有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在缅甸开设的21家银行办事处。
尽管缅甸在金融和银行业领域的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其金融、银行业现状仍难以适应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而亚洲金融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缅甸金融领域的改革步伐。2003年2月底,16家非法集资的非金融机构先后倒闭,缅甸爆发大规模银行挤兑风波,储户蜂拥至各私人银行提取存款,一时间导致银行业处于半瘫痪状态。2003年6月6日,缅甸军政府颁布了新的私人银行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私人银行只可接受已缴资本(Paid up capital) 7倍的存款;自2003年9月开始,私人银行不再设活期通知存款账户(Call Deposit Account);开办私人银行的公司不得经营其他经济公司;银行间的同业贷款年息(Inter bank Rate)调整为13%;对逾期6月未偿还的贷款项目提起法律诉讼;调整银行底金,适时提高已缴资本;银行贷款规模不能超过银行存款总额的70% (Loan to Deposit Ratio)等。2004年初,少数几家私营银行恢复营业,主要经营存款业务,包括活期和定期存款、汇款业务,贷款和信用卡支付业务仍暂时停止。2005年4月1日,缅甸财政税务部又将违法经营的缅甸五月花银行和亚洲经济银行两家私营银行营业执照吊销。从目前的经营情况看,国有银行经营的规模大,仍然占据了全缅大部分的银行业务。私人银行虽然发展很快,其营业额一度超过了全缅银行业务的1/3,但由于2003年银行挤兑风波的影响,私人银行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总之,缅甸银行业依然脆弱。
二、缅甸的货币、汇率与外汇管理
1.缅甸的货币
缅甸货币为“缅元”(Kyat), 1缅元分为100个单位,1个单位称为“分”(Pya),缅元与缅分分别用英文字母“K”、“P”表示。缅币有纸币和硬币两种,纸币的面值分别有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15元、10元、5元、1元、50分共10种,硬币有1元、50分、25分、10分、5分、1分共6种。缅币中的500元、100元、50元、20元和50分是1994年新发行的。缅甸货币禁止出口。
2.缅甸的汇率
长期以来,缅甸政府一直实行缅元K9.50847=SDR1.0的比率盯住“特别提款权”(SDR)的制度。缅甸根据缅币与特别提款权的固定比率,以2%浮动幅度确定短期交易汇率。缅币兑换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和美元的比率,则由外贸银行根据这些货币每日SDR的兑换率来决定。其他货币比率,如新加坡元、港元等将根据各地区不同金融市场比率来决定。
因此,缅币与美元的官方汇率长期固定在6:1 左右,但缅币自1988年以来不断贬值,黑市上缅币与美元的比价一路下跌,已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110-120:1跌到2007年底的约1280:1(最低时超过了1400:1),官方汇率与黑市汇率的差距从约20倍扩大到了200多倍。缅币的黑市汇率与官方汇率相差悬殊是缅甸经济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严重制约了缅甸吸引外资和对外贸易。由于汇率问题涉及缅甸宏观经济中的矛盾和外汇储备及支付能力,缅甸要实现汇率并轨,至少需要50亿美元。这对于缅甸来说,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金融能力,在短期内是难以做到的。
3.外汇管理
为了确保国家外汇储备保持一定的水平,缅甸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
(1)外汇管理机构。缅甸对外汇兑换的监督、管理和领导,过去由缅甸外贸银行负责。根据缅甸中央银行法,从1993年1月开始由缅甸中央银行负责。中央银行经政府批准,负责制定在国内从事黄金和外汇交易的方针政策和章程,规定外汇交易的外汇兑换率,每天公布兑换率。外汇管制由中央银行外汇管理部外汇调控员直接管理。
(2)外汇兑换。缅甸政府禁止缅币进出口,缅币在国外不可兑换。所有对外支付必须经批准,所有出口收益和不公开的收入必须向缅甸外贸银行申报。从1993年4月29日开始,任何外国人在进入缅甸时,可携带不超过2000美元或相当的外币而不必向海关申报。但外国人在离开缅甸时,如果携带的美元超过了2000美元而没有事先申报或者不能解释其合法来源的,将被海关没收。
为了增加外汇收入和方便游客,1993 年2 月初缅甸政府颁布了“计划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发行和使用外汇券纲要”,缅甸中央银行2 月4 日发行了与美元等值的外汇券(FEC ) ,目前已发行1元、5元、10元和20元币值的外汇券。缅甸公民和非缅甸公民均可在缅甸境内使用外汇券作为支付工具。缅甸政府要求进入缅甸境内的旅游者必须至少兑换不少于200 美元的外汇券,离境时不能再换成美元;但多于200 美元的外汇券,离境时可凭借外汇券凭证将余额重新换成美元带走。后来缅甸政府又将兑换标准提高到300 美元。美元、英镑、东京银行旅行支票、Clil Corp甲旅行支票、Visa 旅行支票、美国银行旅行支票、National Westminstr Bank Hol旅行支票、First Nation Clil Bank旅行支票、瑞士银行旅行支票、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旅行支票可以兑换成外汇券。在缅甸外贸银行、缅甸投资与商业银行、缅甸经济银行各支行、机场的兑换处和指定的国营饭店可兑换外汇券。缅甸的外汇买卖没有税收和补贴。
政府规定拥有外币的缅甸公民,可以将外币兑换成外汇券,但不能将外汇券再兑换成外币。拥有不低于400元外汇券的缅甸人可在国营商业银行和获得外汇经营权的私营银行开立外币账户,但须交纳10%的服务费,剩下的90%存入其账户,其中的25%不再换成缅币。发行外汇券后,缅甸政府禁止直接用美元兑换缅币,须通过外汇券转换。
缅甸政府于1995年12月在仰光市设立外汇兑换中心,中心内共有十家货币兑换商,政府允许这些货币兑换商根据市场的供需,自由调整兑换率。1996年3月,缅甸政府又设立了第二家外汇兑换中心,也可容纳十家兑换商。外汇兑换中心合可以提供一个合法的货币兑换市场,也使企业、厂商和旅客有合法途径以市场价格兑换货币。原来缅甸政府估计,一旦允许缅甸银行与外国银行建立合资银行,这些兑换中心就将失去存在的意义。但是没有等到这一天,2003年2月缅甸爆发银行危机,缅甸政府就取缔了这些外汇兑换中心,后来也没再恢复。
根据外汇兑换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缅甸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法持外汇者和炒汇者进行惩处。但是由于缅甸官方汇率和黑市汇率差价巨大,炒汇者有利可图,因而缅甸的黑市外汇交易很活跃而且普遍存在,缅甸政府很难从根本上杜绝。为此,缅甸政府多次进行突击行动,并将搜查所得的外汇收归国有。
目前缅甸实施出口留成计划,个人、商人或合作社出口所得外汇收入可100%保留。除了边境贸易支付,所有进口支付都由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投资和商业银行办理。国有经济部门获得经批准的预算范围之内外汇,在经有关部委签署批准后,可直接到缅甸银行领取。边境贸易进口可以直接从边贸出口收入中支付。
2008年2月15日,缅甸政府批准缅甸外贸银行与缅甸投资商业银行开展新加坡元账户业务。缅甸政府还计划把人民币归入缅甸外贸的主要结算货币行列。缅甸引进新加坡元和中国人民币进行结算,有助于克服缅甸目前因为西方国家的制裁,尤其是美国禁止美元流入缅甸所带来的困难。
(3)外商外汇管理。任何外资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在其中工作的外国员工,都必须在缅甸外贸银行建立外汇账户和缅币账户,以办理外汇、缅币的存取、兑换等金融业务。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下列有关外币可通过银行、按现行的官方兑换率汇往国外:
① 外国投资者应得的外汇;
② 经外国投资委员会许可发还外国投资者本人的外汇;
③ 从外国投资者所得的年度利润,扣除各种税款和规定的基金后的纯利润部分;
④ 外国职员在缅甸工作期间其月薪和合法收入扣除应交纳的税金及其本人和家庭生活费用而剩余的合法收入。
投资法实施细则没有对需要扣除的企业基金、员工及其家属生活费的具体数额或者比例做明确规定,但对在确定可以汇往国外的纯利润时应扣除的基金种类、应扣除的员工生活费用的种类做了明确规定。需要扣除的基金包括职员的奖励基金、企业主给职员的养老金、职员的社会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从经济观点出发预计所需要的其他基金。需要扣除的外国职员及家属生活费种类包括生活费、饮食费,付给佣人、厨师、司机等工人的月薪和工资,房租、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外汇汇出前,缅甸外贸银行要对必须扣除的款项情况进行审核。
(4)缅甸国内外汇转账业务。2001年缅甸政府规定,只有出口收入的企业才能进口商品,而且出口收入的10%必须交税,进口商品的80%必须是国家规定的优先进口商品,自选商品额仅为20%,同时,不允许将出口收入外汇转入进口账户上。2005年7月,为了加速缅甸外贸事业的发展,在外汇储备有所增加的情况下,缅甸政府恢复了已经停止四年的外汇转账业务(Account Transfer)。这一政策的调整意味着没有出口收入者将不再需要通过其他的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可以自己申请进口许可证,同时取消优先进口商品和自选进口商品比例的限制,商人和企业家们可以正式执行新的贸易政策。
缅甸财税部规定,缅甸公民只要向银行交纳了外汇收人10%的税即可申请进口许可证。到国外从事劳务者的外汇收入、海员外汇收入和从事来料加工的外汇收入、政府认可的珠宝交易会成交的外汇收入,只要向外贸银行交纳了10%的收入税即可认定为合法收入,并允许申请进口许可证。在国外工作者可通过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商业投资银行进行转账政府将进一步考虑将海员通过银行转汇回缅甸的外汇认定为出口收入。但缅甸政府同时提醒,申请进口许可证的外汇必须与反洗钱法无关,否则,一经查实必将严惩。由于有这一条规定,所以目前仅有一小部分商人在按照新规定申请进口许可证,大部分企业家和商人仍心有疑虑而不敢申请许可证。当然从长远看,恢复外汇转账业务有利于缅甸外贸的发展。
三、缅甸的保险业务
1993年7月23日,缅甸政府颁布了《缅甸保险法》。根据该法成立的缅甸保险公司是缅甸唯一的一家国营保险机构,其任务是保护投保者和国内外企业主的社会及经济利益,为公司及个人提供缅币或外币的各种类型保险。缅甸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均设有分支机构。
《缅甸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缅甸保险公司开展的保险业务包括17个方面:人寿保险;损失赔偿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火灾保险;货物水运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石油和天然气保险;汇款兑款保险;财产安全保险;名誉保险;旅途保险;伤残保险;其他保险种类;财政与税收部规定的保险项目。
以上保险业务中,生命和健康保险只受理缅币业务。
《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第十五条规定,经允许成立的外资企业,应在缅甸保险公司投保,应投的各项保险包括:机械设备保险;火灾保险;船舶航运保险;人身安全保险。
外资企业自愿投保的项目包括:承包者安全保险;建筑安全保险;电子设备保险;缅甸保险公司受理的其他保险。
目前大多数在缅甸投保的险种主要有10 种:火险和含财产险在内的一切保险、间接损失或业务中断险、承包商的一切险、失窃险、现金险、保真担保险、公共财产险、机动车综合险、个人意外事故险、医疗与遣返险。
外资企业有关投保的具体事项要与缅甸保险公司商定。事实上由于资金少,技术人员缺乏,缅甸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很低,单纯在缅甸投保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部分投保业务需通过再保险方式与外国保险公司合作,其风险评估业务也需要依赖外国公司协助完成。目前中国有的拟在缅甸投资的大型企业正在与缅甸有关部门协商能否在缅甸和中国联合投保的可能性。
为了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缅甸政府1996年6月24日又颁布了《缅甸保险业经营权法》,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与税收部经政府批准,可允许外国公司投资经营保险业、保险业代理或保险经纪人业务。1997年6月29日,缅甸政府颁布了《缅甸保险法经营法实施细则》,以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同月,缅甸保险公司与日本第二大保险公司Yasuda火灾与海事保险公司签订了合资保险公司的备忘录,这是缅甸与外国公司成立的第一家合资保险公司。同年10月,缅甸保险公司又与日本三井海事与火灾保险公司签订建立合资企业的备忘录,成为缅甸政府批准的第二家与外国合资的保险公司。
(缅甸)金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