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国内流程与手续
1.国内审批流程图
图1: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国内审批流程图
2.申请投资中国国内流程
(1)了解老挝国情,征询有关部门意见。
投资者首先要对老挝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外资政策、投资程序、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税收和汇率状况等做一些了解。投资者可以通过商务部、各省商务厅和中国政府驻老挝大使馆经商处的网站找到很多投资信息,条件允许的话,最好找商务部亚洲司、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商务部经贸关系司、商务部投资事务局等部门和各省商务厅负责对外投资的官员当面咨询。投资者也可以跟老挝驻华大使馆经商处以及驻昆明领事馆联系,还可以跟商务厅、商务局、国际投资促进会、国际贸易促进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各种行业进出口协会以及老挝中国企业商会等相关机构联系。在确定大致的投资方向和重点领域后.就应该主动跟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商处联系,征求使馆官员对公司拟在老挝投资项目的意见,也可以要求使馆官员协助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更详细信息。
(2)老挝实地项目考察。
对于投资者来说,实地的项目可行性考察是必要的。考察期间应主要了解老挝国内的投资法律、工商管理规定、人文环境、市场前景等方面的信息,同时了解老挝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在老挝投资时选择正确的合作伙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老挝当地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合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而纠纷解决中吃亏的多半是中国企业,所以只有在项目开始前就注意对方的资信情况,才能尽可能避免投资项目因为双方合作上的纠纷而告吹的情况。
(3)草签合同,制定公司章程。
在进行老挝实地考察的同时还要做两件工作,一是与老挝当地合作伙伴草签合作合同,二是制定公司章程。这时的合同虽然只是草拟的合同,但以后正式的合同也是以这份合同为基础,做一定的修改而成,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谨慎。
合同订立时须明确以下内容:
1. 总则。写明缔约各方当事人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所在国或地区成立合营企业。
2.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与国籍。
3. 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法人性质、经营目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4.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比例、出资的缴付期限及对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5.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
6. 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理程序和财产的处理。
7.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分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8. 合营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9. 违约责任、损失赔偿。
10. 纳税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1. 劳动管理、工资和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2. 不可抗力条款、保险条款。
13. 企业筹备、建设等事项的规定。
14.投资及其收益汇出的条款。
15. 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6. 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修改、终止和延长条款。
订立公司章程时格式可以参照下面的形式:
① 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②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合营期限。
③ 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的国籍。
④ 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⑤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定,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⑥ 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办法。
⑦ 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⑧ 解散和清算。
⑨ 章程修改的程序。
与此同时,获得合作伙伴可信真实的资信资料以及在国内办理相关业务时需要的其他材料也是很重要的工作。获得这些材料后,我方投资者还必须持相关资料到老挝使领馆办理相关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批复。
(4)编报项目建议书。
中国企业到老挝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中最重要的就是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中国企业到老挝投资的计划纲要也就是项目申请,在编写这份计划刚要时必须考虑这是一份交由老挝政府部门批阅的计划书,所以在写这份计划书时,无论从项目设立,项目实施,项目收益方面都需要可能的与老挝政府正在执行的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地区产业支持,当地民众获益挂钩。这样的项目建议才能比较顺利的获得老挝当地政府支持,为投资的成功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在项目书里必须写明:
① 中方主办单位的基本情况,老挝合作者的基本情况。
② 拟建项目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③ 产品的销售地区及市场分析。
④ 项目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估算,投人资金金额及投入方式,资金来源、构成以及借贷资金的条件,双方投资构成情况。
⑤ 项目建成后的生产和经营的规模、范围、经营期限及企业的人员编制。
⑥ 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的初步分析及对投资回收期的估算。
⑦ 项目的地址、周围环境、占地和建筑面积。
⑧ 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和项目开工生产的条件。
⑨ 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
⑩ 主要附件:包括合作对象的资信情况、中国驻老挝大使馆对拟建项目的审查意见、国内有关部门对投入奖金的意向函件以及产品销售市场情况的初步调研和预测报告。
(5)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编写完投资项目建议书(投资申请)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聘请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机构更具所提项目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可行性报告的编写需要投资者和所委托的机构或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就编制工作的范围、重点、深度要求、完成时间、费用预算和质量要求交换意见,编制者一般在投资者的意愿上,利用充分的调查和分析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并给出风险建议。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① 基本情况:
a .拟建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人代表姓名、职务、国籍;
b .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资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及构成;
c.合作期限、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d.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问题和建议。
② 产品方案及市场需求情况。
③ 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置情况。
a.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
b.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
c.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e.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f.项目经济分析与环境评价。
主要附件:
a. 合作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b. 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c. 投资所在国(地区)有关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等;
d. 国内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见(动用国家资金的,须附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e. 有关金融机构对海外贷款的承诺文件;
f. 产品返销国内的,要有国内有关部门对返销产品的安排意见;
g. 有关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专有技术出口的审查意见;
h.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
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工作是由专家或者咨询公司负责,作为投资者需要做的就是经常主动与编写报告的有关人员沟通交流。待报告基本完成时审阅,给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6)外汇管理部门关于资金来源和投资风险审查。
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中国国内企业到外国投资必须先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30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包括:
① 填好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② 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⑤ 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
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
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材料。
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在境外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者,在向商务部及商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时,除应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交投资所用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资料。
就云南省企业来说,如果希望到老挝投资必须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的资本项目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正义路69号,电话:0871-3636270)按上述程序交验投资资本,获得利用外汇投资的许可。
(7)国内管理机关审批。
根据国家商务部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① 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③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的意见。中央企业直接向中国驻老挝经济商务参赞处征求意见。中国驻老挝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⑤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⑥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报送时均需一式两份):
① 境外投资申请报告;
② 项目建议书;
③ 合资、合作意向书;
④ 外方合作伙伴的资信调查材料;
⑤ 主办单位的国内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⑦ 经草签的海外合营企业合同和对外投资企业章程(中外文本);
⑧ 外汇管理部门关于资金来源和投资风险审查的意见;
⑨ 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升投资批准证书》(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项目主办企业领到批准证书后开始着手办理外汇和设备的调出手续。
就云南省企业来说,取得云南省外汇管理局的认资许可后,需要将上述材料送交云南省商务厅对外经济合作处(地址:云南省昆明北京路175 号,联系电话:0871-3162549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8)外汇业务办理。
经批准赴老挝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建立档案,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所需材料包括:
① 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 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结论;
③ 投资项目的合同或者其他可证明境内投资者应当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文件。
办理前款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时,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境内投资者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复核。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存款的利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缴存保证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外汇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境内投资者来源于境外投资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必须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调回境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或者留存现汇。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内投资者从境外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自该境外投资企业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额留成,5年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留成。
境外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筹措资金,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境内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担保。境外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由其境内投资者外汇管理部门报送。
境外投资企业变更资本,其境内投资者应当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份,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股份转让报告书,并在转让结束后30天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境内。
境外投资企业依照老挝法律停业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将其应得的外汇资产调回境内,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境外投资企业未按利润计划汇回利润或者其他外汇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不能按时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外汇管理部门可从保障金中将相应比例的外汇数额结售给国家;未开立保证金账户的,从其境内投资者的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但累计扣除数额不超过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20%。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30天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有关材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9)汇款。
在省级外汇管理部门办好以上手续后,投资者就可以把资金汇到老挝国内去了。由于老挝金融体系比较落后,老挝的银行在中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中国的几大银行在老挝国内同样未设立分支机构,所以必须采用汇款这种资金转移方式。国内投资者在凭外管局批文换到美元后,可以选择中国银行营业点办理对公跨国汇款业务,此时必须具备老挝国内任意一家银行的银行账号(可在前期考察时办理),同时出具外管局批文,填妥各种单证,即可完成汇款手续。
二、老挝国内的投资程序
1.流程图
图2:老挝投资程序流程图
2.向老挝国家投资局递交申请
(1)递交投资文件。
外国投资者须按照老挝国内和国外投资促进管理局(以下简称“投资局”)规定的文件样式提供投资申请文件。有关投资申请格式、文件提供方法、说明以及有关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各项投资数目等,投资者可在“投资局”投资促进处免费获取。
中国投资者到老挝投资,须首先向设在老挝万象市琅勃拉邦路西塔勒村老挝国家投资局投资促进处(电话:086-021217002)递交投资申请,投资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出具接收上述文件的收据,然后将投资申请文件送至分析研究处进行下一步研究。
需要一并提交的资料包括:
① 投资申请;
② 公司章程;
③ 联营合同(指合资企业);
④ 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
⑤ 法人及资信证明文件(包括投资企业近5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以上文件都必须按老挝投资局规定的格式复印4份呈交。格式的范例和要求可到老挝投资局促进处免费领取,地址是万象市西科达蒙县西塔勒村琅勃拉邦大道01001号。按老挝投资局促进处的要求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申请后,还必须缴纳申请费。老挝国家投资局促进处规定凡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需交纳100美元的申请费,超过10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需交纳200美元的申请费。
(2)项目审批程序。
① 列人附件1鼓励项目清单的投资项目审批(外国投资鼓励项目清单)。
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投资局”提交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而定)参加的投资委会议通过,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的15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或否决。
金额在100万-500万美元之间、列入鼓励清单的项目。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有关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及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及地方应根据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研究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批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通过,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列入鼓励清单、金额在500万-1 000万美元之间的项目。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最终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批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并在接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② 列人附件2有条件开放清单的投资项目审批。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最终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果在上述规定的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投资局在审批时可直接以有关部(委)的技术意见为准,然后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并在收到投资申请文件卷宗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否决。
③ 金额超过1 000万美元投资项目或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有关和与自然资源产权有关项目的审批。
投资局在3个工作日内,呈送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征求有关部(委)和地方意见。有关部(委)和地方应按照本部(委)和地方所担负的职责提出最终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资局,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可视作有关部委和地方同意。有关部(委)和地方形成意见后,投资局提交投资委会议通过,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原则性审批。如投资委原则同意,可提交政府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审议。投资局将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列入鼓励清单的项目投资委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程序发放投资许可证;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特许经营权有关或与自然资源产权有关的项目,投资委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谈判邀请函,并准备前期合同文件,如:合同草案或未涉及担保金的谅解备忘录。投资局再次提交投资委会议审议讨论上述合同文件。投资委讨论后向政府报告,以便申请批准签订上述合同,以作为今后实施的依据。
电力、矿产、土地租赁或特许经营的审批可按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电力法、矿产法和土地法执行。
(3)发放投资许可证。
老挝投资局在完成以下文件的接收后即可发放投资许可:
① 总理府办公厅通知书或投资委会议纪要。
② 投资项目所在地证明文档(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③ 投资申请文档。收到上述齐全文件后,投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投资许可证。
投资委发放投资许可证后,投资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资者,如果在60天内3次通知投资者,投资者仍不领取许可证或不作书面答复投资局,投资委可视作上述批复失效或主观上已被取消投资许可证。
在以上所有的申请程序中,与投资者直接打交道的只有老挝国家投资局,但是整个审批程序涉及多个部委包括总理府和投资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所牵涉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所以不能以为提交完申请就万事大吉。作为投资者,特别是希望能够尽快得到投资许可的投资者一定要积极与老挝当地各个部门的政府官员建立稳定的联系,同时搞好与项目所在地具体负责官员的关系,才能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投资许可,同时保证整个项目能够在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得以进行。
3.营业执照办理
取得投资许可证后,中国投资者可凭老挝中央投资局的投资许可证到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投资者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修建厂房、安装设备,并申请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完成项目相关的检查后即可获得营业执照,宣告公司成立,开始正式营业。(注:万象市工商局办公电话为:086-021222575 )。
4.外汇及银行业务
在老挝投资,一切的支付手段都必须以老挝当地货币基普来完成。只有及特殊情况,在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下才能使用外国货币进行结算。到老挝投资的国内企业可以到老挝国家银行规定的下属银行兑换老挝货币。
如投资者资本是外汇的,老挝外贸银行负责外汇账户和国外转账业务,外国在老挝投资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汇进老挝,存人老挝外贸银行,并通过老挝外贸银行支付,但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比例一般是操作资本的0.5%。如投资者以实物资本出资,须按老挝外贸法和海关法的规定引进,按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准确计价。
外国投资者须持老挝国家投资局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到老挝国家银行(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管理局)登记,以便在其监督下完成利润汇出、货币兑换以及向外国银行贷款的业务。老挝政府许诺外国投资者在老挝获得的投资利润可以汇出老挝,但实际操作中需要老挝国家银行的批准。投资者向老挝国外转移的资金,须在老挝国家银行监督、管理下,通过老挝当地的商业银行进行,数量较大资金的转移需得到特别批准,并按老挝国家银行认可的计划分批转移。在公司成立时投资者还必须到老挝当地的商业银行,最好是老挝外贸银行注册一个对公账户。
投资者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向老挝的商业银行购买外汇:
① 在投资法的基础上,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利润、利息、服务费等及外国人的劳务费转移回第三国;
② 在投资全部到位后,为了在老挝国内开展正常经营和生产;
③ 有关进出口商品服务费、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的结算,各种进出口、国际服务的结算,各种资金和收人的汇出。
5.税务登记
外商企业需到项目所在地的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及到银行设立企业账户后,才可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银行账号证明;
④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⑤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⑥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能够提供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完毕,即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营、兼营)、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6 商标注册
(1)申请过程。
老挝国家政府规定构成商标的可以是由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照片、徽章构成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老挝的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立体商标。
老挝政府规定以下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① 没有显著性,即不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② 商标有违国家的文化精神或公共秩序;
③ 误导公众,特别是关于产地标记、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等;
④ 商标相同于、或模仿于、或组成于老挝的军旗、军徽、国家的文化或历史遗迹、国家名称或其简称、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检验检疫标记,以及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投资者在老挝申请商标时需要向老挝科技和环境部提供以下材料:
① 不大于9cm×5cm的商标图案15张;
② 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③ 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国籍;
④ 对申请商标的说明;
⑤ 商标使用的领域或服务项目;
⑥ 经过公证的申请人营业执照;
⑦ 如果通过代理律师代理申请注册的,提交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⑧ 要求优先权的,提交商标在其原注册国的注册证书及其英文译本;
⑨ 交纳注册费用。
经过审查,如果申请没有问题,就将在5-6个月内被核准注册,科技和环境部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进行公告。老挝商标权的期限10年,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的续展,每次10年。
三、在老挝开展资源开发类项目的规定和程序
在老挝开展资源开发类项目与一般项目有相似之处,但也有着一些特殊的规定和程序。主要流程图可参见下图:
图3 :到老挝开办资源开发类项目的流程图
1.国内的规定和程序
投资者到老挝投资矿产项目与到其他国家投资矿产资源项目一样,但第一步不同。中国企业对老挝矿产资源进行投资,首先必须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的“对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页上实行备案,具体办法如下;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拟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应由境内企业办理备案。
(2)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http://fec.mofcom.gov.cn上建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该系统的功能包括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的录人、提交、查询,以及工作进展与重要事项报备等,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照商务部网站上的《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3)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实行专用电子钥匙管理,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在申领专用电子钥匙后即可办理备案,未申领专用电子钥匙的企业不能登录系统查阅相关资料。专用电子钥匙的具体申领和使用办法请查阅http://www.gfapki.com.cn/invest/index.htm。
(4)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网上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表两部在线回复意见。对于符合填报要求的备案,企业可以在线打印《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回执》。
(5)企业在跟踪筹备阶段无法准确填报备案表的,可以根据已有信息和估计情况先行办理备案。在备案事项明确(如签署合同或协议)之后,企业应及时书面提请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修改备案信息。对于已备案但最终未执行的,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可以删除相关备案信息。
接下来的程序和办理对老挝一般项目的投资程序相同。
2.老挝的规定和程序
(1)矿产勘查和开采办法。
老挝政府规定所有在老挝从事矿产勘查和开采的个人或单位,都必须申请矿产普查许可证。在获取充足资料做足前期准备后,可以申请勘探许可证。上面的普查证和勘探证都由老挝的工业贸易部负责。普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可延期1年,最大许可面积2 000平方千米。勘探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可延期2次,每次3年,最大许可面积100平方千米。
勘探工作结束后,如条件合适还可以向老挝的工业贸易部(地址:老挝万象蓬赛村电话:086 -021412003)申请开采许可证,老挝政府规定矿山开采权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具有资金和技术能力。
② 具有经营矿山的丰富经历和信誉。
③ 矿山开采具有效益,符合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并对环境不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证实开采企业有符合老挝政府要求的资质进行开采工作,我方投资者可以到中国驻老挝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地址:WAT NAK ROAD, SISATHNAK,VIENTIANE,LAOS。电话:00856-21-353461)请我驻老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出具支持意见函。企业应向该处提供以下资料:
① 由银行提供的存款证明书;
② 公司的经营情况(含会计事务所审计通过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③ 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即境外投资许可证);
④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⑤ 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
⑥ 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如果本单位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须提供所聘请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在提供中文的同时,还须提供英文(或老文),以便附在复函的后面。
申请开采许可证时除了证明开采资质外,还要提交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评估报告。申请矿山开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① 矿产开采计划和阶段、开采技术和产量。
② 矿产开采的社会经济效益。
编写可行性报告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但经政府批准可以延长一年。
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同时,还应进行环境影响的评估,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 在各种情况下,对环境影响的预测、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生态和社会不良影响的措施。
② 对损失程度和移民的估算,包括帮助受矿山开采影响的人民群众改善生活所采取的措施,提供合适的安置和谋生地点等。
老挝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0年,可延期2次,每次10年,最大许可面积10平方千米。从事勘查和采矿工作占地需要交纳矿地租金,其中勘查阶段每公顷0.5-1美元;采矿阶段每公顷3-12美元。从事矿业开采除交纳20%的利润所得税外,还需交纳矿产权利金。矿产权利金一般按照矿产品销售额的2%-5%征收,或者按照与政府签订合同规定征收。在发放矿产开采权的同时,老挝政府一般会主动要求以参股的方式,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开发矿产资源口
(2)注册企业。
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开采许可证后,可以按照投资老挝一般项目的程序向老挝中央投资局提交申请,办理有关业务。
四、新增项目、分公司、代表处的办理
1.在原有项目上希望新增项目或设立分公司
新增项目或设立分公司所需程序与上一部分所述设立首个项目时的程序基本相同。须向老挝国内外投资促进管理局提供如下文件:
① 增设项目或设立分公司的申请;
② 可行性论证报告或经营规划;
③ 投资许可证、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 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
⑤ 资金进人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证明书;
⑥ 有关地方意见(若设立分公司)。
与原项目有关的,且被老挝政府列人鼓励清单的增设项目投资局会在收到申请的3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发放投资许可证。老挝政府要求公司增设项目须增加适当的注册资金,并与上述拟增设项目实施规划吻合。获得许可证后,公司须在获得许可之日起的90天内到地方工商、税务等机构登记注册。
设立分公司并不扩增业务的也按上述程序将申请递交投资局,投资局在收到申请后10天内给予答复。
2.申请设立代表处
外国公司在老挝设立代表处须向投资局递交代表处设立申请卷宗包括代表处设立申请书、代表委任书、总公司意向证明书、代表处计划运作报告、企业在中国的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文件,投资局按程序审议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者。
3.申请代表处延期
外国投资公司代表处申请延期须提供以下文件:
① 代表处延期申请;
② 总公司意向证明书;
③ 代表委任书(可有变化);
④ 代表处以往的运作报告和今后工作计划;
⑤ 代表处设立批准书原件;
⑥ 企业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有延期意向的代表处须按上述规定提供齐全文件卷宗,在期满前30天呈递“投资局”按规定审议,在期满前30天的15日内答复投资者。
代表处获“投资局”延期许可后,上述代表处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进行重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