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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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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目的
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及其它有关《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申办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云南省内有关单位向云南检验检疫局申办《免办证明》。
3 负责部门
云南检验检疫局《免办证明》工作由认证监管处(以下简称认监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业务处按分工承担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
4 适用产品详解
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并且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见附件M01)免办规定的产品,可以申请《免办证明》。
4.1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4.1.1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4.1.2 本款所指产品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品进行处理;
4.1.2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4.1.3 本款所指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4.1.4 本款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编号为a、b、c、d、e、g、h。各编号对应内容详见第5款。
4.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4.2.1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必须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4.2.2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企业;
4.2.3 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4.2.4 本款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编号为a、b、c、d、e、f、i。各编号对应内容详见第5款。
4.3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3.1 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4.3.2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3.3 应提供需进口非认证产品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维修检查记录、故障判断报告、坏件照片,以及关于该零部件不能从已取得CCC认证的产品中购买的说明等。若为维修进口设备所需的零部件,还应提供原设备进口证明材料及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单证等;
4.3.4 维修单位作为申请人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若申办产品为合理的备用件,须承诺在使用后向云南检验检疫局提供核销证明,并需制定针对免办产品的库存管理办法,避免流入市场或改变使用目的,定期向云南检验检疫局报告使用和库存情况,接受云南检验检疫局的监管直至产品使用完毕。
4.3.5 本款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编号为a、b、c、d、e、f、i、j、k(根据情况提供);维修单位作为申请人时还要提供n;申办产品属维修备件时需提供m。各编号对应内容详见第5款。
4.4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4.4.1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若用于设备或生产线控制的计算机等产品,应是直接连接于设备或生产线上、并向其发送控制指令的产品。
4.4.2 本款所指的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4.4.2 进口成套设备夹带3C范围内产品不属申办免办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入境验证的文件处理。
4.4.3 本款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编号为a、b、c、d、e、f、i。各编号对应内容详见第5款。
4.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4.5.1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4.5.2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4.5.3 本款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编号为a、b、c、d、e、f、h。各编号对应内容详见第5款。
 4.6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4.6.1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4.6.2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云南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免办证明复印件及海关出具的带有放行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4.6.3 本款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编号为a、b、c、d、e、f、h。各编号对应内容详见第5款。
4.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4.7.1 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4.7.2 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免办证明复印件及海关出具的带有放行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4.7.3 本款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编号为a、b、c、d、e、f、h、n、p。各编号对应内容详见第5款。
4.8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4.8.1 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4.8.2 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4.8.3 本款产品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编号为a、b、c、d、e、n、o。各编号对应内容详见第5款。
5 申办材料
申办时应提供的材料。不同情况申办时要求的材料有所不同,详见第4款中的有关说明。
a 《免办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M02);
b 申请人《关于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的情况说明及承诺》: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有关介绍、说明;需要进口非认证产品的理由;申办产品的特点;根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什么规定申请免办认证,并提供符合该规定的证据;申办产品的预期用途及后续处置,维修更换件的后续处置;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证承诺,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保证申办产品仅用于既定目的,保证免办产品以及维修更换的产品不流入市场或改变用途,直至按规定报废,随时接受检验检疫局的监管和核查;承诺按时对维修备件进行使用核销、对暂时进口产品进行出境核销。
c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年年检,其经营范围应能合理实施本次申办活动);
d 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
e 进口外贸合同、发票、提单的复印件(含进口商品清单),若缺少有关材料应提供相应替代文件复印件;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配额证明复印件(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
f 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
g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h 一年内以《免办证明》已进口的产品的处置情况说明;
i 引进生产线或设备的有关证明材料;
j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及维修检查记录、故障判断报告等;
k 维修协议或者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
l 最终用户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
m 免办产品的库存管理办法,包括避免流入市场或改变使用目的、定期向云南检验检疫局报告使用和库存情况、接受云南检验检疫局的监管直至产品使用完毕。
n 整机出口合同;
o 海关手册(出示正本,留存复印件);
p 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6 办理程序及时限
6.1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云南检验检疫局认监处(昆明滇池路429号云南检验检疫局1号楼0509室,联系电话:0871-4631118)。
6.2 认监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存在问题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齐备后,接受申请。
6.3 将申请材料交对口业务处进行初审,必要时安排评审组对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6.4 认监处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予以办理的意见,报云南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批。
6.5 认监处根据分管局领导审批意见,制作《免办证明》或《不予免办告知书》。
6.6 办理时限参照行政许可要求定为20个工作,需要安排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7 有效期限
《免办证明》有效期通常为1个月。过有效期需要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应提交延期申请,申请中需说明延期的原因及已经进口产品的状况,并提供尚未进口的产品清单。
8 其他规定
各使用免办产品的单位应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的管理工作,以及更换件的后续处置工作。
对于额定电压36伏以下电器产品,车辆、船舶、飞机用的电器产品以及其它不属于3C实施规则具体范围的产品不能申办《免办证明》,进口时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按入境验证的相关文件要求放行。
9 监督管理
云南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将组织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对《免办证明》进行后续监督抽查,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给予配合。
10 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10.1 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10.2 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10.3 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10.4 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10.5 按照认监委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违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将被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采取加严审查或逐批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严重违规、屡次违规以及不能对原《免办证明》进口产品实施有效管理的,将不再办理《免办证明》。
11 附则
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另有新规定且与本指南要求不一致的,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