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金融机构及其职能
1.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法人资格,总部设在万象。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具有下列职能:① 为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监控各隶属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② 持有、管理国家的外汇储备;③ 从有关人士、隶属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中收集信息,负责银行业的统计、分析和预测;④ 正常向政府提供有关经济问题、货币、银行情况的报告和建议;⑤ 根据政府的授权,作为政府的代表,从事有关金融活动,并和上述组织机构签订协议;⑥ 实施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2.老挝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隶属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具有专门特性的金融机构,除受理存款、提款和提供信贷外,还为客户提供转账、结算、换汇及出具各种担保书。来老挝投资的个人、法人,其注册资本按投资许可证的数额全部到位后,方可向设于老挝的商业银行贷款(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1)提供信贷。
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存款资金的形式认购各种债券和商业汇票,商业银行互拆借贷金或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贷金把钱贷给客户。当资金不足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提前借人或卖出债券的形式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申请借贷。
(2)贷款组成。
一年以下短期贷款,一年至三年间中期贷款和超过三年以上长期贷款;为和外国及其他对象开展进出口业务而开立的信用证贷款。
(3)借贷合同。
提供的借贷,须有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合同,合同双方有义务全面履约。合同内容须规定载明下列基本问题:贷款额;用款的目标和期限;偿还期限;偿还程序;贷款利率;罚款;担保。
(4)担保。
商业银行有权向客户提供债务担保,且有权收取手续费和按自己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这些都须符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的程序。
3.老挝保险公司
老挝保险公司是老挝政府与法国保险公司于1990 年12 月建立的股份制公司,老挝政府持股49 % ,法国保险公司持股51 % ,股金共200 万美元。现老挝保险公司在老挝的业务遍及全国,信誉良好。
但是,目前老挝的保险业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保险活动的种类分为三类:① 财产损失保险,指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遭受的财产损失保险。例如火烧工厂、火烧房屋、物品被窃等,保险人须向被保险人赔偿。② 民事责任保险,即民事损失费用保险,保险人须代替被保险人担负费用。③ 人身保险和集资保险,指按保险合同规定在死亡或健康时得到损失费和健在的情况下获取保险金的保险。
二、外汇管理
2002 年8 月9 日老挝国家主席令第01 号颁布施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外汇和贵重物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制定能有效管理外汇和贵重物的规章,并保持老挝基普汇率稳定,促进国内商品–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的独立性,使国家货币具有稳固值,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关系,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该条例共十章39 条,主要内容为:
1.外汇买卖和外汇使用
(l)外汇买卖。
个人、普通法人只准向获得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或外汇兑换店购买外汇。商业银行有权购买可以用于交易或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现钞、旅行支票及其他具有外汇值的汇票。
外汇兑换店按老挝国家银行规定有权向普通大众购买具有外汇值的现钞、旅行支票。商业银行按老挝国家银行规定可以参与银行间市场外汇交易,并可以出售外汇给普通大众。
为增加政府的外汇储备和执行货币政策,老挝国家银行负责监控银行间的外汇市场以及上述市场外汇交易情况。
(2)外汇使用和出售目的。
商业银行出售外汇和居住以及未居住老挝者的外汇使用,必须按老挝国家银行的规定和以下目的执行:为结算国外进口商品费;为结算与商品进出直接相关的服务费如:过境运费、保险费、过境仓储费;按政府批准的合同结算贷款债务;
根据政府的决定,提供对外援助;根据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的规定,把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红利、成本、利息、其他服务费转回本国或第三国;根据政府的批准,把账转到国外投资;服务于政府预算;按具体目标执行,如:去治病、留学、国外访问等;
外汇兑换店的售汇按以下执行:出售给政府商业银行或老挝国家银行;按老挝国家银行的规定出售给普通大众。
(3)汇率。
老挝国家银行根据银行间每日外汇市场的平均外汇交易比率按政府管制的机制公布汇率,以作商业银行和外汇兑换店规定本身汇率的依据。情况特殊时,老挝国家银行将自行规定汇率供商业和外汇兑换店执行。
老挝国家银行有研究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汇率制度相结合的职责,并向政府建议。
2.在老居住者和不在老居住者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在老居住个人和法人和不在老居住个人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在老有合法外汇收人的居住者和不在老居住者可以在老挝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可以按商业银行规定获得外汇存款利息,并可以按本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之规定使用上述外汇。
(2)个人外汇的使用和占有权。
在老居住的个人和不在老居住的个人可以占有外汇,可以按本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存人商业银行和使用上述款。
(3)不在老挝居住者基普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不在老挝居住者可以把卖给商业银行或外汇兑换店的美元折成基普存人老挝商业银行,并且可以用该账户余额购回外汇。
(4)在老居住者国外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在老个人、法人可以按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目标在国外开立本人的存款账户。具体如下:过境业务,如:海陆空运输、邮电、保险、旅游、劳务输出和国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和外债结算;境外设立分行或代理处并按有关权力机构批准在境外开展外汇业务;按有关权力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获准在境外开立存款账户的在老居住者有义务按老挝国家银行的规定向老挝国家银行报告本人外汇存款账户的使用情况。
(5)境内和境外外汇存款账户的开户及使用管理。
老挝国家银行负责制定在老居住者和不在老居住者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存款账户,以及使用条件的规定,受理上述开户的各商业银行按本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管理这些个人的存款账户使用。
老挝国家银行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管理服务政府、商业银行、各国际金融机构的外汇。
(6)外汇收人管理。
开展外贸经营获准收取外汇的在老挝的个人、法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把外汇全部汇回老挝境内,获老挝国家银行批准的情形除外,上述外汇收入必须存人自己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该帐户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本条列第三条和第五条执行。
开展外贸经营获准收取外汇的在老挝的个人、法人,其外汇收人必须存人自己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本条例第三条和第五条执行。作为外汇的一切预算收人必须存人政府在老挝国家银行开立的账户。
3.投资
(1)外国投资。
来老挝投资的外国个人、法人必须在老挝商业银行开立两个账户,一个账户专用于跟踪外汇资金引人账户,另一个账户是用于开展获准经营活动。如果开展自然资源开采及出口的投资,只能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上述两个账户。外汇资金的进人必须依法根据投资许可证批准的比重通过银行系统转账。资金是实物的,投资者在国外购买和结算购买费后的原料设备,全部合法进口后直接用于开展经营,在老挝境内动用外汇进口的原料设备,其结算将不视为资金是实物。
投资管理委员会有义务根据《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的进口权跟踪检查,以保证投资按投资许可证执行。
老挝国家银行负责验证实际资金到位情况,以作为投资者申请把成本、利息、利润、红利及其他转出老挝境内的依据。来老投资者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实际资金到位情况,老挝国家银行将不批准上述款项转出老挝境内。
获准在老挝投资的个人、法人,必须把每次引资原则和资金额向老挝国家银行报告。
(2)向国外转款。
来老挝投资的个人、法人,依法履行完纳税义务后,可以把从开展合法经营及其他收益的利润、红利通过商业银行系统转回本国或第三国。
投资期满或投资业务被部分或全部中止后,投资者在履行完纳税义务和清算完所有债务后,可以根据老挝国家银行的规定把投资的款项转回本国或第三国。
(老挝)金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