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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nan Alternativ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Y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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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中国鼓励企业“走出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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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企业除了要了解缅甸的投资政策和法规外,还要充分用好、用足本国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措施。这些政策措施既包括普遍性的优惠措施,如中国金融体系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投资优惠措施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框架下的投资优惠措施,也包括国家及云南省针对企业“走出去”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中国金融体系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
    1.国家开发银行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十多年来,国家开发银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基础设施融资的主力银行,开发银行在大力支持国家基础设施领域发展的同时,还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业务,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
    通过与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开发银行不断地推广银行令的国际合作业务,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增强企业“走出去”融资贷款的能力,实现国际市场的开拓计划。
    目前开发银行国际合作业务的工作重心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能源开发领域,已完成了中石油、中石化、中化、中信海外重大并购项目,及中哈石油管道、五矿智利铜、中信集团收购加拿大内森斯能源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油气资产、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收购法国安迪苏公司等重大项目。为保证风险可控,参照国际评级机构做法,开发银行对借款人所在国及项目借款人分别进行了信用评级并设定风险限额。截至2006年末,开发银行共支持“走出去”项目105个,贷款额187.60亿美元。外汇不良资产率连续18个季度保持为零。
    2.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政策性银行,也是中国外经贸支持体系的主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10多年的发展,进出口银行已成为中国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政策性融资主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银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1)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措施。
    进出口银行从中国的现状和特点出发,对能够带动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劳务与技术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等海外投资项目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从出口信贷、援外优惠贷款、对外担保等多方面提供了一定规模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采取了多种措施,初步形成了一整套工作机制。
    ① 加强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以起到很好的政策导向和业务推介作用。
    ② 在出口信贷业务项下专门设立境外投资贷款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品种,按照项目的特点制定了《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 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加大境外投资贷款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的支持力度,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工作的发展。
    ③ 整合出口信贷、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等各种贷款品种优势,整合国内外和总分行的机构及信息咨询方面的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比较方便、快捷和优质的服务。
    ④ 坚持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的“双大”经营策略,以大企业为依托,从大项目入手,重点支持实力强、有比较优势的大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⑤ 大力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加强与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信息沟通。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中国进出口银行分别与各地方政府召开推进“走出去”战略推介会、介绍会、座谈会达70余次,参加人数2000多人次。
    ⑥ 成立“走出去”业务工作协调小组,由总行领导牵头,各主要业务部门和营业性分支机构主要领导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推动全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政策研究,信息沟通,大力推动支持企业“走出去”。
    ⑦ 设立专门机构从事国别风险研究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国别风险的控制,同时创办《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杂志,为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2)《外投资贷款管理方法》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管理方法》的规定。
    ① 境外投资贷款。境外投资贷款指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各类项目所需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境外投资项目主要包括4 类:境外资源开发项目;带动国内设备、技术、产品等出口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境外投资建厂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提高国内企业产品研发能力和出口竞争能力和境外研发中心、产品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境外企业收购、并购或参股项目等。
    贷款对象:经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贷款申请条件:a.借款人具备与境外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涉外经营管理经验;b.拟投资项目获得中国和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批准,有关协议已经签订;c.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d.拟投资的境外项目配套条件落实,预期经济效益良好,有较强的贷款偿还能力;e.提供经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f.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良好;g.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投保海外投资险;h.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程序:a.理借款人向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各个部门)上报项目审批报告,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并同时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b.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贷款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参考依据;c.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对项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核意见抄送下颌骨进出口银行。项目获得核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申请材料:a.申请书;b.中国及项目所在国(地区)有权审批机关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c.投资项目达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有关的合同等;d.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e.海外投资保险承包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海外投资险);f.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仅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以及在境外所注册公司的有关资料;g.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低(只)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h.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的70%,借款人出资额按照项目有关出资协议确定。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回收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出口买方信贷利率执行;外汇贷款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执行固定利率,或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VOR)基础上加以定利差后执行浮动利率。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2005年7月14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仲裁的通知》,其中规定了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贷款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a.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b.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直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c.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同时进出口银行还将对拟使用境外投资贷款的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投保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以及国际结算等方面的金融服务,并根据境内投资主体和项目情况在反担保和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②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对外承包工程贷款之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本国企业承接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所需资金提供的本、外币贷款,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内项目进行国际招标,由中国企业中标的承包工程项目也是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支持的范围。
    贷款对象:凡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a.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b.已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c.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d.对外承包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延期付款部分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e.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f.承包商具有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工程履约能力;g.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h.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相应的信用险;i.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欢快担保;j.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贷款申请程序:a.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b.企业向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c.进出口银行进行贷前调查;d.初审与送审;e.贷款审批;f.选择代理行;g.落实付款条件;h.签订合同协议;i.贷款发放与使用;j.贷后检查;k.还本付息。
    贷款申请材料:a.贷款申请书;b.工程承包合同及必要的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文件;c.与承包工程有关的采购合同及其他商务合同;d.借款人承包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和项目现金流量表;e.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意向性文件(如需投保出口信用险);f.借款人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证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进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本年近期财务报表,其他表明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信和经营状况的资料;g.还款担保意向书,采取抵(只)押担保方式的须出具有效的抵押物、质物权属证明及价值评估报告;h.中国进出口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用于企业承包工程项目的资金需求,包括购置国产设备和施工机具、材料、工程施工、技术、劳务、管理和运报费等。对外承包工程贷款金额按照项目的现金流量测算,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核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增加必要的资金需求,可申请增加贷款。对外承包工程的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和收汇进度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15年。对外承包工程的人民币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出口买方信贷利率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外汇贷款参照经济合作发展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执行固定利率,或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基础上加一定利差后执行浮动利率。
    3.中信保对企业“走出去”的支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是中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信保承保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国家风险包括买方国家收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买方风险包括买方信用风险(拖欠货款、拒付货款及破产等)和买方银行风险(开证行或保兑行风险)。
    (1)中信保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措施。
    ① 与国内外银行建立广泛的银保合作。
    由于自有资金不足,大多数中国企业要成功地“走出去”离不开银行的信贷支持。而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支持的“走出去”项目能使银行规避融资风险,因而银行通常会重点考虑向这类项目提供贷款,或者会提高贷款额度以及放松贷款条件,使企业更易于获得银行的融资。为此,中信保一直积极与银行建立广泛的战略合作关系,携手中外资银行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和中信保已与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俄罗斯工业通讯银行在内的超过35家中外资银行在短期、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担保等项下开展了实际业务合作。与其中25家中外资银行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包括14家中资银行,11家外资银行。银保双方建立了基于信息共享、产品合作与开发、电子商务、业务交流等领域的全面合作关系。通过与各银行的合作,中信保自2002年以来,共为出口企业解决1100多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融通。其中,中长期业务项下589亿元人民币,短期业务项下348亿元人民币,担保和海外投资项下超过160亿元人民币,有效缓解了出口和投资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
    ② 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精神,落实中央有关“加大对境外投资的金融支持”的指示,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规避投资涉及的相关风险,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风险保障机制,向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投资保险等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
    主要支持的境外投资项目:a.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b.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c.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d.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申请资格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称“境内投资主体”)均可申请为其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
    中信保提供的服务:a.利用风险管理专业机构的资源优势,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境外经营环境、政策环境、项目合作机会、合作伙伴资质等信息咨询服务;b.研究分析境外投资具体项目的政治、经济、法律、资源、市场等综合因素,提供项目国别风险评估意见;c.根据境外投资项目的具体风险特点,研究制定专业、稳健、有针对性的项目风险控制方案;d.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承保境内投资主体因征收、战争、汇兑限制和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
    程序:拟申请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保险的项目,须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或履行备案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文件抄送中信保。中信保根据上述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的投保条件进行独立审核。
    对国别风险较大的项目,鼓励境内投资主体充分利用风险保障机制,积极投保境外投资保险,有效规避境外投资风险。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中国信保险将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并视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并适当规定简化承保手续,加快承保速度。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也可为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融资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风险保障服务,还可视具体情况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提供与项目相关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服务。
    (2)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相关规定。
    服务资格对象
    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
    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③ 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
    享受投保的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政策和经济、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
    享受投保的投资形式:
    ① 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
    ② 金融机构贷款;
    ③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形式。
    这些形式的境外投资,不论是否已经完成,都可进行海外投资保险。
    承保投资者的权益: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投资者需提供的资料:
    ① 投资者情况介绍,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资格进行海外投资的证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报和财务会计报表、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经验以及能够证明投资者有能力经营投资项目的其他资料;
    ② 投资项目背景情况及简要介绍,包括投资金额、方式、期限,出资方式及来源,目前的进度、对中国和投资所在国的影响等;
    ③ 融资情况介绍,包括融资银行、融资金额、还款期限等;
    ④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⑤ 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担保、保证和投资所在国和中国政府的批准文件;
    ⑥ 其他资料
    如果投资者打算投保海外投资保险,最好在有关项目进行初期谈判的时候与中信保联系,便于其了解项目的大致情况,确定投资者是否可以享受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障,并且帮助投资者控制风险。如果需要中信保出具《海外投资保险意向书》以办理贷款等事宜,投资者应填写一份《海外投资保险意向申请书》;投资条件确定之后,投资者应填写一份《海外投资保险投保申请书》;然后,中信保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出具保险单。
    4.中国对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规定
    关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文规定。1989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发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并于1990年6月26日发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细则》。此后,为了贯彻实施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逐步实行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不断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2006年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公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部分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完善鼓励境外投资的配套政策,便利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国经营,促进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该通知的规定于2006年7月1日施行。
    经调整的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自2006年7月l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对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的境外投资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手续。
    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
    境内投资者汇出用于境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要求符合以下用途:
    (1)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
    (2)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
    (4)其他与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
    境内投资者申请办理前期费用汇出的核准手续应准备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境外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用汇金额,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2)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
    (3)境内投资者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如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4)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书面承诺函(承诺所汇出的前期费用只用于经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如有违反,由境内投资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前期费用汇往境外账户的国别(地区)、境外账户开户行、开户人名称、账号的说明;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超过其向境内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总额的15%;确因业务需要超过15%, 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
    境内投资者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境内原汇出的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持原购汇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投资优惠政策
    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10国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式启动。
    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参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将在经济、贸易和投资上加强合作,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环境,为区内各国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创造条件。《协议》规定到2010年,中国将与东盟老成员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泰国、印度尼西亚)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到2015与东盟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协议》对以下方面做了具体规定:① 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② 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③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自贸区内的投资;④ 对东盟的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⑤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不仅仅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⑥ 在缔约各方的敏感领域提供相应的灵活性;⑦ 对各缔约方有补充作用的领域加强联系。
    同时,确定了以农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和湄公河盆地的开发为优先开展合作的领域,并同意在今后逐步展开各国金融、旅游、工业等领域的合作。
    2.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是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的第一个计划,同时也是自贸区框架下最先实施的降税计划。
    (1)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范围。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的产品主要是《海关税则》前8章的产品,主要有:活动物、肉及可食用杂碎、鱼、乳品、蛋、蜜、蔬菜、水果和其他动物产品等食品以及活树及其他活植物等。
    (2)早期收获计划的降税方式。虽然早期收获计划中规定的产品税率各不相同,但最终所有的产品税率都将降为零。早期收获计划产品按各国2003年7月1日的具体实施税率分成三类,根据不同的时间表进行削减和取消。同时,为体现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新成员的照顾,允许它们以较慢的速度降税,享受更长的过渡期。
    3.货物贸易
    2004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降税产品的类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除了早期收获计划的降税产品外,其余的所有产品被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1)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正常产品被进一步细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者最终税率都需降为零,但一轨产品要严格按时间表执行,而二轨产品则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规定,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东盟新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一轨正常产品与二轨正常产品降税模式相同,但后者的关税在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在比前者更晚的时间降为零。
    对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不得超过150个6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6位税目。
(2)敏感产品的降税。敏感产品被划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最终税率都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各自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敏感产品。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①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要受到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做出了特殊安排,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a.中国与东盟六国:数目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
    b.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数目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c .越南:数目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对敏感产品的关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定幅度的削减。
    ② 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a.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六国: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 201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2010年1月l日削减至20%, 2020年1月l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b.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六国应在2015年1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位税目。
    东盟新成员则应在2018年l月1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
    (3)其他条款。除了具体的降税程序外,《货物贸易协议》还对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协调、仲裁以及履行的时间做出了规定。此外,在这份协议中,东盟各国还承认了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4.服务贸易
    2007年l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是中国在自贸区框架下签署的第一个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
    (1)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服务协议》在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分成了四个部分,共33个条款和一个附件。附件中列出了中国和东盟十国的具体的承诺减让表。其主要涉及的方面有:
    ① 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定义和协议的管辖范围,指出协议适用于所有影响商业性服务贸易的措施;
    ② 强调了透明度、国内规则、相互承认、保障措施、补贴、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义务和纪律,对各方开展服务贸易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以及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③ 对包括市场准人、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减让表、减让表适用方式和渐进式自由化等具体问题做出了承诺,并且在附件中加入了中国和东盟的具体的承诺减让表;
    ④ 对争端的解决、协议的生效等做出了规定。
    (2)中国与东盟承诺减让的具体领域。中国与东盟承诺减让分别规定了水平承诺(一般承诺)部分和具体承诺部分,对承诺减让的领域做出了详细的条款规定。
    ① 中国承诺减让表。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大的部门,计算机、房地产、管理咨询等26个分部门内,向东盟国家做出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的承诺。其举措主要是,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作公司、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
    ② 东盟承诺减让表。东盟各国也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新加坡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分销、教育、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运输等部门;马来西亚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建筑、医疗、电信、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泰国的承诺主要包括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旅游和运输等部门;文莱的承诺主要包括旅游和运输部门;印尼的承诺主要包括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等。此外,东盟新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也在电信、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服务等领域做出了开放承诺,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对市场准人的限制。
    (3)后续工作。《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开放的方式为渐进式。因此当前《协议》所涵盖的领域仅仅是第一批承诺开放的领域,而根据协议,中国与东盟将在《协议》生效一年以内开始第二批服务市场开放部门的谈判,以达到逐步实现自贸区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三、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框架下的投资优惠政策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始于1992年,目前的主要合作领域主要有:交通、能源、电信、农业合作、环境、力资源开发、卫生、旅游、贸易和投资合作等9个方面。截至2007年底,GMS在多个合作领域共开展了180个合作项目,投入资金100亿美元,有力地推动了次区域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1.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便利化
    (1)基础设施建设。到目前为止,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是GMS区域内投资的重点领域,各国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交通领域,次区域内的东西、南北以及南部交通走廊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整个区域的连通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能源领域,次区域内各国正在新建和扩建一些发电和输电设施,这将为次区域开展电力贸易和建设电力市场奠定基础;电信领域,电信骨干网络已经建成,这将促进次区域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将进入崭新的阶段。
    (2)交通便利化。《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的实施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全面交通便利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跨境运输协定》是所有大湄公河次区域成员采用的多边法律文件,它的作用是专为便利客货跨境运输设计。协定本着灵活的原则提出了许多实际措施,以期在中短期内简化规章制度,提高效率,在次区域范围内减少无形壁垒。
    该协定包括前言和10个部分,分为:总则、跨境便利措施、人员跨境流动、货物跨境运输、公路机动车辆的准入条件、商业通行权的交换、基础设施介绍、机构框架以及其他规定等。
    《跨境运输协定》的措施涵盖了有关跨境运输便利化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① 站式通关;② 人员的跨境流动(如营运人员的签证);③ 运输通行制度,包括免除海关检验、保证金抵押、护送、动植物检疫;④ 公路车辆将必须具备跨境通行的先决条件;⑤ 商业通行权利的交换;⑥ 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和桥梁设计标准、公路标识与信号。
    此外,《附件》和《议定书》都是《跨境运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包含了技术细节,后者包含时间或地点细节等可变因素,他们都与协定具有同等约束力。
    2.贸易投资
    《大湄公河次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是贸易投资领域的重要指导文件。它规定将通过和各国工商界的积极对话,鼓励私营部门的参与,提高GMS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行动框架》实施的目标年限初步定在2010年,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相一致。GMS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特殊情况和需要,在整体进程下制定各自的日程表。由于各国起始时间不同,并主要考虑到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正致力于在2015年以前完成万象行动计划确定的诸多活动,部分2005年-2010年间启动的活动可将实施年限延长到2010年之后。
    《行动框架》 主体部分是GMS 各国确定的必须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要求在2010 年以前推动次区域的贸易投资便利化。
    其主要的优先领域和措施包括:
    (1)海关制度:通过简化海关制度、加强一致性和提高透明度,以此减少贸易壁垒,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贸易数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2)检验检疫措施:通过实施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两个协定,减少不必要的边境检验检疫措施,以实现更高程度的贸易便利化;
    (3)贸易物流:简化协调GMS跨境交通规章/手续、促进贸易物流及相关设施的发展,从而提高经济走廊的货物运输效率并减少贸易交易成本;
    (4)商务人员流动,通过简化签证和居留手续,同时考虑建立商务签证制度,加强从事商务活动的GMS成员公民的流动。
    此外,《行动框架》还对贸易便利化的实施和监督、争议和仲裁、审议和更新的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农业领域
    农业是GMS经济合作计划下另一个优先领域之一,对解决地区成员国农村的贫困问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区域各国在2002年联合成立了GMS农业工作组,通过加强与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发展伙伴的协调,加大对区域的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推动次区域的农业发展和减贫。
    而2007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首届GMS农业部长会议上通过的《GMS农业合作战略框架与农业支持核心计划》则成为了未来次区域农业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核心计划》明确了未来GMS农业合作的七大领域:
    (1)加快和加强次区域农业合作速度和力度;
    (2)为次区域的粮食安全和减贫工作做出贡献;
    (3)促进跨境农业贸易和投资;
    (4)促进农业新技术的转让和应用;
    (5)确保环境受到保护并持续利用共享的自然资源;
    (6)确保对跨境动物疫病的监控,以减少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7)开发人力资源,加强能力建设,解决跨境关注的问题。
    此外,《计划》还提出,建立成员国农业相关危机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推动公共和私营部门开展农业信息分享的合作,提升农业科技能力等具体的实施内容。同时,在该次会议发表的《GMS农业部长会议联合声明》中,各国农业部长还号召农业工作组调动各方面资源,扩大与发展伙伴、国际农业科研学术机构、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的配合、合作。
    4.电力合作
    目前,GMS各国已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应加强次区域各国的电力合作,实现电网互联,为区域内各国提供可靠、低廉和稳定的电力供应。迄今为止,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电力贸易一直在双边基础上开展,主要方式是签署政府间备忘录或长期电力采购协议。
    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GMS经济合作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上,六国领导人签署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IGA),该协议是次区域六国政府促进地区电力贸易的承诺,是指导次区域电力贸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2005年7月,在昆明召开的GMS经济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各国签署GMS电力贸易运营协议(PTOA)第一阶段实施原则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从联络沟通机制、跨境联网的运行协调、争端的解决、交易的结算等方面进行规范,为PTOA第一阶段范围内的电力贸易提供指导。
    2006年4月,在万象召开的GMS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各国审议了PTOA最终研究报告和《拟由各国签署的区域电力贸易运营协议》(第一阶段)实施导则的谅解备忘录(MOU),并对将在GMS峰会上签署基本协议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
    上述电力合作协议将促进跨境电网互联的发展,并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之间建立起一个高效、可靠的电力贸易框架,同时为中国公司对外投资与合作提供了机遇。
    5.其他
    除了上述提到的协议之外,中国还在贸易、旅游、境外毒品替代种植、人力资源合作、环境和卫生领域提出了一些计划和措施,以此来促进该领域在GMS区域内的发展。
    四、云南省对企业“走出去”的投资鼓励政策
    1.一般政策
    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云南加大了对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特别是企业到对包括缅甸在内的次区域国家进行投资的鼓励。
    早在2001年,中央就成立了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该资金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出资,旨在支持西部地区各个企业的对外贸易和投资工作,其具体的评审权力属于各省级政府。
    从2005年起,云南省财政设立省级“走出去”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云南省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该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主要面对以下几个领域:
    (1)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或设立贸易企业;
    (2)到境外从事资源矿产勘探开发和林业合作开发;
    (3)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4)到境外从事农业合作开发;
    (5)到境外建立和投资工业园区或建立境外云南商品专业市场;
    (6)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
    (7)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云南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8)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境外扶持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推动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的事项。
    同时,在税收上也实施了以下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
    (1)云南省的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中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对外投资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境外加工业务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等的退(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等优惠政策;
    (3)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外出口货物(包括人民币结算方式)可享受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云南省有关部门还根据《 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对省内企业到境外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合作咨询、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替代种植优惠
    缅甸是云南省企业开展替代种植的重点地区。2006年4月3日,国务院就《云南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到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问题的请示》做了批复。云南省公安、商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问题的批复》(国函(2006〕22号)的精神,制定了《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两个指导性文件。目前云南省的替代种植组织协调工作主要由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云南省对替代种植项目(公司)的鼓励和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出入境便利化。其主要措施有;
    ① 边境地区与非边境地区居民是项目人员,都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出入境,但公安部门在办理替代项下人员出入境通行证时,注明实施替代项目人员的出入境口岸及通道名称,不再做入境口岸的一致性限定;
    ② 边境各口岸和通道应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在口岸和通道关闭后,对核准企业急需出入境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实行预约通关;
    ③ 企业组织车辆出境从事替代项目的运输任务,凭企业(项目)核准证书,到出境口岸公安边防检查机构办理《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后,从项目实施就近的口岸、通道出入境;
    ④ 对替代项下人员、物资、车辆出入境应当实行快速通关,简化办证和查验手续。
    (2)专项资金扶持。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专门安排给云南省,用于鼓励和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专项资金。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会同商务厅和禁毒委办公室共同负责资金的审核
    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① 支持国内企业到缅甸、老挝北部开展农业种植、农业合作开发、畜牧、水产养殖等农、畜产品深加工和替代种植示范区建设;
    ② 支持国内企业进行带动缅甸、老挝北部劳动力就业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等以及其他资源性产品开发、加工和其他加工业的发展;
    ③ 支持国内企业到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前期考察和可行性研究;
    ④ 支持国内企业开发带动缅甸、老挝北部劳动力就业的旅游业、商贸业;
    ⑤ 支持国内企业开展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⑥ 支持国内企业开展禁毒境外替代种植项目时向境内保险或担保机构购买保险或设立担保等;
    ⑦ 国家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禁毒境外替代种植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禁毒境外替代种植的事项。
    资金的支持方式与标准主要为:
    ① 对国内企业开展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所做的前期考察和可行性研究费用,视国内企业项目投入自有资金及经费申请补助情况,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内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80%;
    ② 对企业开展替代种植及替代产业的重点项目,在全面评估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其向境内保险或担保机构购买保险或设立担保所支付的费用90%的资助;
    ③ 企业开展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向境内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但一个项目的累计贴息不超过3年;
    ④ 对企业到境外开展的替代种植项目,在农经作物收获前的生长期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年10-3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在境外从事的罂粟替代发展项下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项目,可视项目实际投入情况按实际养殖场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助。
    (3)税收优惠。对中国企业在缅甸、老挝北部从事农业替代种植的返销产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返销的以替代种植农作物为原料加工的产品,除敏感产品外,尽量将其纳入中国对缅甸、老挝的零关税特殊优惠安排范围。各个企业、各种替代产品每年的返销指标,由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4)中缅替代种植行动方案。2007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和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合作协议>框架内开展替代种植的行动方案》在缅甸首都内比都签署,中国驻缅甸大使管木和缅甸边境与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部副部长丁威上校分别代表双方政府在行动方案上签字。根据行动方案,中缅两国将在平等互利、相互尊重、责任共担的原则下,主要通过支持有实力的企业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加强在缅甸北部地区开展罂粟替代种植与发展方面的合作。方案的具体内容,有关企业可到云南省商务厅外经一处(替代办)了解。
    3.云南省对缅口岸及其发展趋势
    缅甸各边境口岸由缅甸商务部边贸司负责管理,缅甸目前正式对中国开放的边境口岸共有5个,即木姐、雷基、拉咱、清水河和甘拜地。但从云南省的角度看,目前在滇缅之间开放了11个陆地口岸,即瑞丽、畹町、猴桥、清水河、打洛、孟连、沧源、南伞、章凤、盈江、片马,其中瑞丽、畹町、猴桥、清水河为国家一类口岸,其余为二类口岸。
   

    国家有关部门和云南省今后一个时期将加快对缅口岸的发展,现有二类口岸多数将升级为国家级口岸。
    五、瑞丽-木姐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优惠政策
    瑞丽-木姐是中缅之间最大的口岸,中缅两国政府为加快双边合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首先是中国2000年在姐告实行“境内关外”,建设边境贸易区。缅甸政府也相应地实施了同样政策。现在云南省政府提出要建设瑞丽跨境经济合作区,德宏州政府则进一步提出要建设瑞丽-木姐边境自由贸易区。这对中国尤其是云南省的企业而言,是一次巨大的投资和发展机遇。
    1.中国政府关于姐告边境贸易区的特殊政策
    2000年8月以来,与缅甸北部城市木姐相连、面积为240公顷的云南省德宏州姐告边境贸易区正式开始执行“境内关外”政策,这一模式的实施使姐告得以成为中国最开放的陆路口岸之一。“境内关外”的特殊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海关对由缅甸进入云南省姐告边境贸易区的货物与物品,不再实行监管。海关、检疫等机构对从国家级陆路口岸姐告进口的和由中国国内运至姐告的货物与物品执行国家出入境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遵循“境内关外”原则,姐告边贸区开始允许外资金融、保险机构入驻,经营外币、外汇、人民币和保险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对外资金融、保险机构亮“绿灯”的国家级陆路口岸。
    一系列涉及出入境管理、投资贸易、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在姐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投资;中国国内自然人与外商可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对从事生产、销售的企业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暂不征收;2003 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外来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审批手续,一个窗口收费”的制度。
    对从境外进入姐告的第三国外国人实行72小时内免签证,中国公民可凭居民身份证自由进出姐告边境贸易区。外国公民可持国外身份证和中国公安部门居住证申请在姐告开展经营活动等。姐告2005年进出口贸易额约5亿元人民币,云南省政府计划十年后使姐告的年进出口贸易额达到12 亿美元。
    2.缅甸政府关于木姐105码贸易区政策
    (1)木姐地区概况。
    木姐县位于掸邦北部,是缅甸国家级口岸城市,缅甸对华贸易的最大内陆口岸。木姐县下辖木姐、南坎、勐古、贵概四个镇区及九谷、芒秀两个亚镇区,总面积7814.56平方千米,人口40余万人,70%以上的人信仰佛教。木姐、南坎与瑞丽同一个坝子,仅一江之隔,从瑞丽市区至木姐市区仅45千米,与姐告边境贸易区毗连。木姐交通便捷,与缅甸主要城市相连接。口岸设施齐备,人员、货物进出通畅,是全缅甸农产品、海产品、矿类、珠宝等最大的“集散地”。木姐主要民族有缅族、掸族、克钦族、德昂族、傈僳族及华人华侨。木姐镇区人口13万余人,镇区辖9个行政区,69个自然村,华人华侨有2万余人,占木姐镇区人口的16.6%。
    木姐县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简称“和发委”)下设办公室、警察局、移民局、边贸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体育局、工商局等部门。司法方面设有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木姐县各镇区也同样设有以上机构,政府的领导大多为现役军人,县一级最高级别官员称“和发委”主席,第二把手称“和发委”秘书长,目前缅甸已逐渐将基层“和发委”负责人改由文官担任。木姐作为缅国家级口岸,也相应成立了口岸管理机构,主要由军事侦探部、海关、移民局、警察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人由军事侦探部官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收关税、人员出入境管理及打击走私、缉毒等方面。移民局主要职责是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的监管、户籍管理、人员移交。
    (2)木姐105码贸易区建设发展情况。
    2004年9月25日,缅甸贸易部部长丁奈登准将到木姐进行调研时提出将在木姐口岸开展一般贸易,其目的是提升口岸地位,促进贸易发展,有效打击走私,也就是说从边境贸易向一般贸易过渡是木姐105码贸易区产生的前提条件。之后,经缅甸高层官员多年酝酿和地方官员苦心经营,2006年4月11日,木姐105码贸易区正式成立。
    借鉴姐告开发建设经验以及“境内关外”政策,缅方将木姐至105码近300平方千米的范围划为自由贸易区或免税区。2006年4月11日正式成立木姐105码贸易区,由缅甸联邦贸易部直接管辖,是缅甸全境投资与开发规模最大,管理最特殊,政策最优惠的对外贸易区。总体规划面积400公顷,分为进出口区、查验区、办公区等3个区,其中进出口查验区24公顷、进出口交易区100公顷、进出口仓储区24公顷、冷冻库区4.4公顷,预计投入资金40亿美元。据说,目前已投入16亿美元,建成区面积61.2公顷。据缅甸贸易部官员透露,木姐贸易区计划将建成类似仰光市布银楠批发市场样的货物批发和物流区。
    (3)木姐105码特殊管理区的运作规划、政策措施。
    2006年4月11日,木姐105码联检中心正式成立投入使用。该联检中心由缅甸联邦贸易部直接管辖,内部由贸易部门、海关、警察局、移民局、缉毒部门和驻军组成。中国出口货物可以从边境的木姐、九谷、南坎等地进入缅境到达105码再报关进入缅甸内地,没有超越105检查站之前不视为进口;缅甸的货物可以运抵105码以后再申请出口批文办理出口手续。因此,虽然缅甸没有正式宣布,但是木姐、九谷一带已成为为缅甸边境地区管理最特殊,政策最优惠的区域。
    该中心一期工程于2005年底竣工投入使用,缅甸把整个木姐地区放开,中方人员、车辆可以自由进出木姐到105码,中国商品可以在105码存放、交易,而缅方的货车只允许在105码装卸货物。
    缅甸的规划是:出口货物将在出口区卸货检验,到进口区装载货物,中国货物在进口区卸货检验后到出口区装载货物,每辆货车的检验不超过两小时,特殊情况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速度,在进出口查验区设立12个车辆通道,查验区配备一台价值4000万元的通关货物电子监测仪(X光)设施;仓储区、冷冻库区由缅甸国内包括木姐商人按照政府设计规划建盖仓储和冷冻库,已建成仓库85栋;货物在105码查验、消毒、熏蒸后便可进出口;还计划逐渐开展过境贸易。
    木姐105码一般贸易的运作管理程序:
    ① 缅甸政府规定:凡从木姐口岸出口的海产品、橡胶、芝麻和豆类4大类产品,都必须按照正常贸易报关出口,其他产品仍按边贸、边民互市形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② 恢复已经停止多年的外汇转账业务,确定缅甸外贸银行和缅甸商业投资银行开展外汇转账业务;
    ③ 中方企业根据贸易合同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及时将申请到的外汇汇入缅甸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 缅方企业持外汇入账单,到缅甸国家税务管理部门按汇单进金额上交10%的税收;
    ⑤ 缅方企业持外汇单和讫税证,到缅甸国家商务管理部门办理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
    ⑥ 缅方企业、商人凭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将国内商品运抵木姐报关出口;
    ⑦ 中方企业到瑞丽海关按正常贸易税率上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后,持报关单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结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