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挝税法
1.老挝税法概述
老挝的税收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宏观调控功能,也在鼓励投资等上发挥重要作用。老挝的税法经历了不断修正完善的过程。首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 于1995年10月14日颁布,2001年4月10日颁布国会第03号税法修正案,2002年10月12日又颁布了国会第10号税法修正案,现行的税法于2005年5月20日第五届国会第七次全会第27号决议通过,5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46号颁布施行。
与老税法相比,新修改后的税法定义更加明确,几乎做了全面修改。新税法共分为12章,包括:总则;税收体制;营业税;消费税;利润税;所得税;手续费和服务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责任,税收、手续费和服务费管理规定;税务组织和工作活动;税务工作的管理和检查;奖励政策和处罚措施;附则。
该税法规定纳税主体除了在老挝开展经营的个人、法人组织和外国人外,还包含前往境外活动但在老拥有户籍和经营场所的人。税收由间接税(营业税、消费税)和直接税(利润税、最低税、所得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对于正确、完整、及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将得到表彰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得到适当的便利,而违反税法的纳税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教育、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税法的第八章详尽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责任,以及税收、手续费和服务费的管理规定,该章的主要内容为:
(1)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有以下义务:办理税务登记和延期;按规定的时间,完整、正确地合计向政府预算申报纳税;应清楚地申报、合计、请求扣税和减免税;向税务机关报告自己在银行、国库及其他信贷组织的存款账户;依法履行持有账簿、发票及其他文件等制度;根据税务机关的提议,向税务机关提供与核计税有关的账本、发票、流动资金账本及其他文件;履行税务机关依法向纳税人制定的各种措施。
纳税人有以下权利:请求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信息、通知、解释并就有关政策、税务程序包括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规定予以说明;请求税务机关对自己有关信息资料保密;依法获得减免税政策;依法请求税务机关扣除自己多缴纳的税金;认为对自己采取不符合税法的种种措施向税务机关申述;对纳税人实施的税务方面违法措施并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要求税务机关给予财务赔偿;起诉税务机关和税务官的违法行为。
(2)核缴税计划和持有账簿
① 核缴税计划:经营单位每年必须把分类的核缴税计划向自己税务机关部门通报,税务部门受到该计划后必须与实际数据比照、分析;如果认为该计划与实际不符,必须通知重新核计,该计划完善后,企业必须按程序在下年度预算计划起草前送给税务部门。
如果该缴税计划重新核计仍旧不完善,税务机关必须协调有关部门一边起草该企业的年度缴税计划。
② 持有账簿:按复式计账、普通日记账及原始记账方式的纳税人,必须按老挝的企业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完整、正确地持有账簿。账簿使用前必须由具有管理权限的税务官登记编号,盖章并签字证明。所有使用过的账目文件必须保存10年并且可以随时提交税收官查对。持有电脑会计软件的,必须按规定会计制度进行登记。
(3)税收、手续费和服务费缴纳办法。
各种税费必须以基普计征并必须完整支付;也可以以现金、支票、转账或证券支付,外汇可以按国家银行各个时期规定的汇率折成基普支付。
(4)催征税款期限。
如果发生合计或征税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自缴纳税之日起3年内催缴上述税款。如果发生已合计税但纳税人逃避不交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在超出3年期限内催缴税款,但最高不超过10年。
2.外国人在老挝投资应承担的税负的法律规定
(1)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开展经营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上缴国家预算的一种间接税。营业税从在老挝境内开展一般商品货物销售和一般服务业中征收包括从商品进口中征收。
以下行业必须缴纳营业税:从国外进口商品货物,系指把商品货物引进老挝境内;出售进口商品或国产商品,不论其批发、零售、现金出售、赊售、寄售或易货;一般服务业是指非进口或非生产的经济行业,是指以收取服务费为报酬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业:如运输、邮电、通信、建筑、修理、市场管理承包、出售土地开发使用权、宾馆、餐饮、旅游、文艺表演、体育、娱乐、医疗、代理、财产保险以及以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的其他行业。老挝国内生产、进口、销售、服务营业税率由5%和10%两种税率组成。
(2)消费税
消费税指从具有奢侈特性的某类商品货物和服务中征收的一种间接税,从在老挝领土上销售或服务的某类商品货物及服务中征收。
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货物及服务包括:燃油;酒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汽水、矿泉水、苏打水、强力饮料、成品饮料及其他相似饮料;成品烟、雪茄烟;香水和化妆品;扑克牌及其他相似品;客车、中巴、运输车、轿车、皮卡车、吉普车、摩托车;机动快艇、赛艇及其发动机和配件;电器:空调机、卫星接收机、音像玩具、照相机、DV机,音响及上述物品的零配件;冰柜、锅炉、洗衣机、吸尘器;斯诺克或台球、对抗球桌、其他立式游戏机及其配件的进口、销售及服务;娱乐业:舞厅、迪斯科厅、卡拉OK;手机、光缆、互联网服务消费;彩票业;博彩业。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货物和服务税率从5%到90%不等。
(3)利润税。
利润税是指向开展经营、生产、贸易和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从在老挝境内享有利润人的年度利润中征收,不论其是否是在老挝境内或境外的个人或法人。
利润来源于开展经营,指从事工、农、林、手工业生产的利润,包括自然资源开采、进口贸易、批发、零售和一般服务业如:伐木、采矿、运输、邮电、通信、建筑、修缮、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承包或调配,按双方或多方合作协议由政府预算、无偿援助或国外贷款支付的工程承包和招标项目,银行业、金融业、保险;旅店、旅游、餐饮;博彩、彩票、文艺表演、体育,代理或代表业等。
获政府批准在老挝的投资项目并享有各种优先权的,将根据促进投资法、根据不同情形获得利润税减免待遇。为获得利润税减免待遇,上述投资者必须按企业会计法正确执行会计制度。如发生台风、疾病、火灾、战争等原因的自然灾害情形或政府决定减免利润税情形除外。
利润税率由一般税率和减让税率组成,一般税率的缴纳按如下规定:对于法人经营的企业,征收35%的利润税;外国投资者的经营利润税率按已生效的《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鼓励外国投资法》执行;个体私营企业、纳税企业按持原始账簿制度执行。减让税率也按照《鼓励投资法》执行。
(4)最低税。
最低税是指按持复式记账制和普通日记账制缴纳利润税的申报亏损,或利润的申报亏损,或利润未达到法律规定水准的开展经营人,或从事自由职业人作为是低程度义务缴纳的一种直接税。
以下几种情况免征最低税:根据鼓励外国人在老挝投资法的条件,处于年度利润税免征期间的外国投资者;根据鼓励促进国内投资法的条件,处于年度利润税免征期间的国内投资者;按原始凭证记账方式制度的纳税人;业经老挝政府认可的会计审计机构或会计审计公司证明的亏损或利润未达标的公司。
最低税率由以下两种组成:国内一切生产类的,最低税率定为年度总经营收益且不含营业税的0.25%;开展贸易和服务的包括从事自由职业的人,最低税率定为年度经营总收益且不含营业税的1%。
5.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按本法规定从有收入的个人或法人的所得中征收的一种直接税。在老挝境内享有收入的组织、个人或法人,不论其是老挝人,还是外籍人、外国人包括无国籍者,都须向政府预算缴纳所得税。
各类所得税的税率差别:
① 工资所得税按累计税率征缴,对30万-150万基普的收入人征收5%,对工资收人超过150万基普的收入人征收的税率由5%-25%不等。
② 对个人或法人的专利权、版权、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人征收5%。
③ 对于个人或法人的分红金、出售股份的利润、贷款利息、担保手续费收人征收0%。
④ 对于建国阵线、大众组织机构、社会组织机构的非营利所得征收10%。
⑤ 房屋、土地或其他资产出租所得征收15%。
(6)手续费和服务费。
手续费和服务费是使用政府的各种文件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法人的直接义务。由政府部门从使用政府的各种文件服务或公共设施中征收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如出具经营执照、税务登记证、组装业务许可证、官方文件或证明,使用交通线路,过境、出人境签证、在老挝居住、使用卫星无线电视信号接收系统、安装广告招牌,商店招牌及其他服务费。
各部门的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税率,在国家主席令中予以规定,以使之符合国家各个时期社会经济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经济特区和保税区的优惠关税规定
2005年5月20日,老挝国会第05号决议通过了新的海关法,该法规定了老挝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的第七章对经济特区、特别经济区和保税区的关税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经济特区的商品、服务享受保税并不列人海关的正常监管。特别经济区的商品货物按有关法规执行。离开经济特区、特别经济区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货物,须按关税目录载明的原则程序缴纳关税和其他费用,列人暂缓征关税或免征关税体制的情形除外。
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商品货物享受保税并不列人海关的正常监管。在免税店销售的商品货物享受保税并列人海关的正常监管。离开保税区、免税区用于国内消费且超额部分的商品货物,将按惯例缴纳税费。财务部制定有关保税区、免税区管理条例。
以老挝第一个经济特区萨瓦-西罗经济特区为例,该特区地处国家第13公路与“东西经济走廊”的交界处,其地理优势促使老挝政府在2005年推出了首个“特别经济区”计划(SEZ ),并分作A 区(300公顷)及B 区(20公顷)开发。该项目是希望利用萨瓦-西罗区的地理优势,将其打造成为一个工业、贸易、旅游中心以及商贸、制造、服务枢纽。此经济区提供多项优惠税务,鼓励的投资项目有木材及农业加工、纺织、鞋子、电子电器产品、家庭用品、旅游相关行业、人口及转口业。2008年,亚洲发展银行(ADB)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同意提供95万美元的财政支持帮助老挝发展萨瓦-西罗特别经济区。亚行和工发组织将在27个月内为建设该经济特区给予技术援助,其中包括交通运输网络地图,提高地方官员的管理能力和为经济区制定好规章制度。
(老挝)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