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投资优惠政策
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式启动。
1.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中国参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将在经济、贸易和投资上加强合作,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环境.为区内各国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创造条件。《协议》规定到2010 年,中国将与东盟老成员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泰国、印度尼西亚)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到2015 与东盟新成员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协议》对以下方面做了具体规定:① 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② 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③ 建立开放和竞争的投资机制,便利自贸区内的投资;④ 对东盟的新成员国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⑤ 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不仅仅限于简化海关程序和制定相互认证安排);⑥ 在缔约各方的敏感领域提供相应的灵活性;⑦ 在对各缔约方有补充作用的领域加强联系。
同时,确定了以农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和湄公河盆地的开发为优先开展合作的领域,并同意在 今后逐步展开各国金融、旅游、工业等领域的合作。
2.早期收获计划
早期收获计划是根据《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的第一个计划,同时也是自贸区框架下最先实施的降税计划。
(1)早期收获计划的产品范围。
早期收获计划所涵盖的产品主要是《海关税则》前8 章的产品,主要有:活动物、肉及可食用杂碎、鱼、乳品、蛋、蜜、蔬菜、水果和其他动物产品等食品,以及活树及其他活植物等。
(2)早期收获计划的降税方式。
虽然早期收获计划中规定的产品税率各不相同,但最终所有的产品税率都将降为零。早期收获计划产品按各国2003 年7 月1 日的具体实施税率分成三类,根据不同的时间表进行削减和取消。同时,为体现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东盟新成员的照顾,允许它们以较慢的速度降税,享受更长的过渡期。
3.货物贸易
2004年11 月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该协议分3个部分16个条款对关税的削减、取消、减让的修改、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加速执行承诺、一般例外、安全例外、机构安排和审议内容等方面的实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产品分类。
《货物贸易协议》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降税产品的类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除了早期收获计划的降税产品外,其余的所有产品被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① 正常产品。
所有未被列人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都被视为正常产品。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产品都为正常产品。
正常产品被进一步细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者最终税率都需降为零,但一轨产品要严格按时间表执行,而二轨产品则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② 敏感产品。
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即为敏感产品。按其敏感程度不同,产品被划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
两者的最终税率都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2)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货物贸易协议》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正常产品的削减和取消关税模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而在具体降税模式上,东盟的新老成员国在执行上有一定的区别。
根据规定,中国和包括老挝在内的东盟新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至2009年每年1月l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一轨正常产品与二轨正常产品降税模式相同,但后者的关税在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 在比前者更晚的时间降为零。
中国和老挝、柬埔寨和缅甸三国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见表3:
表3:老挝、柬埔寨和缅甸(t为税率)
(3)敏感产品的降税。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各方按照各自的情况,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敏感产品。中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板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敏感产品。
①《货物贸易协议》规定,敏感产品要受到税目数量和进口金额的限制,但协议同时也对东盟的新成员国做出了特殊安排,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各国的敏感产品上限如下:
中国与东盟六国:数目不超过400个(6位税目),进口额不超过进口总额的10%;
柬埔、老挝和缅甸:数目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
越南:数目不超过500个(6位税目),不设进口额上限,但越南应对敏感产品的关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一定幅度的削减。
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一般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六国:2012年1月1日削减至20%, 2018年1月l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2015年l月1日削减至20%, 2020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至5%以下。
高度敏感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与东盟六国应在2015年l月l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00个6位税目。
东盟新成员则应在2018年1月l日将高度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至50%以下,但越南的高度敏感产品的数量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应超过150个6位税目。
③ 其他条款。
除了具体的降税程序外,《货物贸易协议》还对原产地规则、保障措施、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协调、仲裁以及履行的时间做出了规定。此外,在这份协议中,东盟各国还承认了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4.服务贫易
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该协议是中国在自贸区框架下签署的第一个服务贸易协议。是规范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和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文件。
(1)服务贸易协议的内容。
《服务协议》在参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分成了4个部分,共33个条款和1个附件。附件中列出了中国和东盟十国的具体的承诺减让表。其主要涉及的方面有:
① 与服务贸易相关的定义和协议的管辖范围,指出协议适用于所有影响商业性服务贸易的措施;
② 强调了透明度、国内规则、相互承认、保障措施、补贴、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等义务和纪律,对各方开展服务贸易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以及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
③ 对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减让表、减让表适用方式和渐进式自由化等具体问题做出了承诺,并且在附件中加人了中国和东盟的具体的承诺减让表;
④ 对争端的解决、协议的生效等做出了规定。
(2)中国与东盟承诺减让的具体领域。
中国与东盟承诺减让分别规定了水平承诺(一般承诺)部分和具体承诺部分,对承诺减让的领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① 中国承诺减让表。
中国将在WTO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环保、运输、体育和商务服务等5个大的部门,计算机、房地产、管理咨询等26个分部门内,向东盟国家做出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的承诺。其举措主要是,进一步开放上述服务领域、允许对方设立独资或合作公司、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制等内容。
② 东盟承诺减让表。
东盟各国也在WTO 承诺的基础上做出了新的开放承诺。新加坡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分销、教育、金融、医疗、娱乐和体育休闲、运输等部门;马来西亚的承诺主要包括商务服务、建筑、医疗、电信、金融、旅游和运输等部门;泰国的承诺主要包括专业服务、建筑及工程、教育、旅游和运输等部门;文莱的承诺主要包括旅游和运输部门;印尼的承诺主要包括建筑及工程、旅游和能源服务等。此外,东盟新成员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也在电信、商务服务、建筑、金融、旅游和运输服务等领域做出了开放承诺,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对市场准人的限制。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框架下的投资优惠政策
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始于1992 年,目前的合作领域主要有交通、能源、电信、农业合作、环境、力资源开发、卫生、旅游、贸易和投资合作等九个方面。截至2007 年底,GMS 在多个合作领域共开展了180个合作项目,投人资金100 亿美元,有力地推动了次区域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1.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便利化
(1)基础设施建设。
到目前为止,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是GMS区域内投资的重点领域,各国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交通领域,次区域内的东西、南北以及南部交通走廊建设已经基本完成,整个区域的连通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能源领域,次区域内各国正在新建和扩建一些发电和输电设施,这将为次区域开展电力贸易和建设电力市场奠定基础;电信领域,电信骨干网络已经建成,这将促进次区域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进入崭新的阶段。
(2)交通便利化。
《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客货跨境运输协定》的实施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全面交通便利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跨境运输协定》是所有大湄公河次区域成员采用的多边法律文件,它的作用是专为便利客货跨境运输设计。
该协定包括前言和10个部分,分为:总则、跨境便利措施、人员跨境流动、货物跨境运输、公路机动车辆的准人条件、商业通行权的交换、基础设施介绍、机构框架以及其他规定等。
《跨境运输协定》的措施涵盖了有关跨境运输便利化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一站式通关;人员的跨境流动(如营运人员的签证);运输通行制度,包括免除海关检验、保证金抵押、护送、动植物检疫;公路车辆将必须具备跨境通行的先决条件;商业通行权利的交换;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和桥梁设计标准、公路标识与信号。
此外,《附件》和《议定书》都是《跨境运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包含了技术细节,后者包含时间或地点细节等可变因素,他们都与协定具有同等约束力。
2.贸易投资
《大湄公河次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是贸易投资领域的重要指导文件。它规定将通过和各国工商界的积极对话,鼓励私营部门的参与,提高GMS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行动框架》实施的目标年限初步定在2010 年,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相一致。GMS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特殊情况和需要,在整体进程下制定各自的日程表。由于各国起始时间不同,并主要考虑到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正致力于在2015年以前完成万象行动计划确定的诸多活动,部分2005 -2010 年间启动的活动可将实施年限延长到2010年之后。
《行动框架》主体部分是GMS各国确定的必须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要求在2010年以前推动次区域的贸易投资便利化。
其主要的优先领域和措施包括:
① 海关制度:通过简化海关制度、加强一致性和提高透明度,以此减少贸易壁垒,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并提高贸易数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
② 检验检疫措施:通过实施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 和《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两个协定,减少不必要的边境检验检疫措施,以实现更高程度的贸易便利化;
③ 贸易物流:简化协调GMS跨境交通规章/手续、促进贸易物流及相关设施的发展,从而提高经济走廊的货物运输效率并减少贸易交易成本;
④ 商务人员流动,通过简化签证和居留手续,同时考虑建立商务签证制度,加强从事商务活动的GMS成员公民的流动。
此外,《行动框架》还对贸易便利化的实施和监督、争议和仲裁、审议和更新的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3.农业领域
农业是GMS经济合作计划下另一个优先领域之一,对解决地区成员国农村的贫困问题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区域各国在2002年联合成立了GMS农业工作组,通过加强与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发展伙伴的协调,加大对区域的技术援助和资金支持,推动次区域的农业发展和减贫
而2007 年4 月在北京召开的首届GMS农业部长会议上通过的《GMS农业合作战略框架与农业支持核心计划》则成为了未来次区域农业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核心计划》明确了未来GMS农业合作的七大目标:① 加快和加强次区域农业合作速度和力度;② 为次区域的粮食安全和减贫工作做出贡献;③ 促进跨境农业贸易和投资;④ 促进农业新技术的转让和应用;⑤ 确保环境受到保护并持续利用共享的自然资源;⑥ 确保对跨境动物疫病的监控,以减少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⑦ 开发人力资源,加强能力建设,解决跨境关注的问题。
此外,《计划》还提出,建立成员国农业相关危机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推动公共和私营部门开展农业信息分享的合作,提升农业科技能力等具体的实施内容。同时,在该次会议发表的《GMS农业部长会议联合声明》中,各国农业部长还号召农业工作组调动各方面资源,扩大与发展伙伴、国际农业科研学术机构、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的配合、合作。
4.电力合作
目前,GMS各国已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应加强次区域各国的电力合作,实现电网互联,为区域内各国提供可靠、低廉和稳定的电力供应。迄今为止,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电力贸易一直在双边基础上开展,主要方式是签署政府间备忘录或长期电力采购协议。
2002年11月,在柬埔寨金边召开的GMS经济合作第一次领导人会议上,六国领导人签署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政府间协议》(IGA),该协议是次区域六国政府促进地区电力贸易的承诺,是指导次区域电力贸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2005年7月,在昆明召开的GMS 经济合作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各国签署GMS电力贸易运营协议(PTOA)第一阶段实施原则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从联络沟通机制、跨境联网的运行协调、争端的解决、交易的结算等方面进行规范,为PTOA第一阶段范围内的电力贸易提供指导。
2006年4月,在万象召开的GMS电力贸易协调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各国审议了PTOA最终研究报告和《拟由各国签署的区域电力贸易运营协议》(第一阶段)实施导则的谅解备忘录,并对将在GMS峰会上签署基本协议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
5.其他
除了上述提到的协议之外,中国还在贸易、旅游、境外毒品替代种植、人力资源合作、环境和卫生领域提出了一些计划和措施,以此来促进该领域在GMS区域内的发展。
三、中国鼓励企业到老挝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对外投资的总体政策
(1)国家政策支持体系。
① 一般政策。
2006年国家发改委联合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及其附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份文件可以说是近年来中国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的权威性、指导性的文件。《政策》对鼓励和禁止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了划分,并且在《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做出了详细的叙述。同时,《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还规定,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宏观调控、多边经贸政策、外交、财政、税收、外汇、海关、资源信息、信贷、保险,以及多边合作和外事工作等方面,将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此外,2005 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2006 年通过的《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意见》等都对中国的对外投资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② 具体法规和措施。
第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于1989 年和1990 年出台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分类、投资风险审查、资金汇出于汇入以及备案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第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 发布的《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对中国外汇体系运行制度做出了总体的规定。
第三,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 年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担保的审批权限、担保人条件、被担保人条件、抵押财产分类以及审批手续等做出了规定。
第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 年发布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对境外投资购汇额度的变更、境外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以及申请手续等做出了规定。
第五,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 年出台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及其《修订办法》对境外所得的计算、企业业务盈亏互补、境外己缴所得税税款抵扣方法、减免税处理以及申报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第六,原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于1998年共同成立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旨在为相应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发布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中国援外项目的分类、基金借贷条件、审议程序、拨付等做出了规定。
第七,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4年联合下发《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可向银行申请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周转外汇贷款做出了规定,并指出国家对用于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所有境内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
第八,原外经贸部于2001年专门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中小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资金支持;
第九,原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于2001年联合下发的《对外承包工程包涵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和商务部于2003年联合下发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指出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提供担保。
第十,商务部于2004年发布的《商务部第16号令》中指出商务部将在135个国家和地区(除美国、日本等61国以外)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权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一,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03年发布《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专项贷款重点鼓励投资的项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对相关企业享受信贷优惠利率做出了具体说明。
此外,为支持国内生产能力较大、竞争优势较强的企业对外投资,建立境外加工基地,国家将在“十一五”期间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境外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在中央贸易发展基金项下安排20 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合作区的发展。
(2)金融支持体系。
①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直属于国务院领导。其基本业务主要集中在国内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发展等方面,但也涉及部分国际合作和海外并购项目,其主要支持对象为大型国有企业。
目前国际业务的工作重心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和能源开发领域,已完成了中石油、中石化海外重大并购项目,及中哈石油管道、五矿智利铜等重大项目。此外,国家开发银行还参照国际评级机构做法,对借款人所在国及项目借款人分别进行了信用评级并设定了风险限额。
②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国有政策性银行,隶属于国务院。它是中国企业开展外经贸合作和投资的重要力量,是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的主要政策性融资渠道,外国政府贷款的主要转贷行和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的承贷行。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和金融政策,扩大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并为它们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③ 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中国唯一承办政策性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积极配合国家对外贸易和金融政策,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机电产品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支持中国企业向海外投资,为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风险保障,主要承保国家风险(收汇管制、政府征收、国有化和战争等)和买方风险(拖欠贷款、拒付贷款和破产等)。同时,在出口融资、信息咨询和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
(3)金融支持政策及申请流程。
①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管理赴法》对境外投资贷款和对外投资承包工程贷款的贷款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申请材料等有详细规定。
申请对象:
两个《办法》都规定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但《承包工程管理办法》还要求申请人应为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
申请条件: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承包工程管理办法》都要求:
第一,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已签订投资协议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第三,项目所在国政局稳定、经济状况和投资环境良好;
第四,对国别风险较高的项目应投保海外投资险。
但前者规定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以自有资金出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其应出资额的30%;而后者则规定对外承包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 同时,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
申请程序:
两个办法对申请程序的规定略有不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借款人向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各个部门)上报项目审批报告,并同时向进出口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第二,中国进出口银行就项目使用境外投资贷款出具意见函,作为国家有权审批机关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参考依据;
第三,项目获得核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正式受理贷款申请。
而《承包工程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第二,企业向进出口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进出口银行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送审;
第五,落实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协议。
申请材料:
两个《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大致相当,主要是:申请书、合同和国家机关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外投资保险承包意向性文件、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近三年年报和财务会计报表、还款担保意向书及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等。
此外,还应注意境外投资贷款或承包工程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在境外投资项目中出资的70 % ,借款人出资额按照项目有关出资协议确定。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回收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2年,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为人民币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出口买方信贷利率执行;外汇贷款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执行固定利率,或在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 LIBVOR)基础上加以定利差后执行浮动利率。
②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
中信保对投保人资格、享受投保的投资形式以及申请材料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投保人资格: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为其提供境外投资项目风险保障服务。
享受投保的投资形式:
第一,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股东贷款、股东担保等;
第二,金融机构贷款;
第三,其他经批准的投资形式。
投保需要的材料:
第一,投资者情况介绍,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有资格进行海外投资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的年报和财务会计报表、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经验以及能够证明投资者有能力经营投资项目的其他资料;
第二,投资项目背景情况及简要介绍,包括投资金额、方式、期限,出资方式及来源,目前的进度、对中国和投资所在国的影响等;
第三,融资情况介绍,包括融资银行、融资金额、还款期限等;
第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第五,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担保、保证和投资所在国和中国政府的批准文件等;
如果需要中国信保出具《海外投资保险意向书》以办理贷款等事宜,投资者应填写一份《海外投资保险意向申请书》;投资条件确定之后,投资者应填写一份《海外投资保险投保申请书》;然后,中国信保将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出具保险单。
2.中国对老挝的投资鼓励政策
(1)中老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国政府和老挝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签署于1993年,全文共有12个条款,主要包括定义、国民待遇、投资保障、资产转移、争端解决等内容。
《协定》对以下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中老双方有义务鼓励各自的企业到对方的国家进行投资,并且对从事投资和相关活动的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证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二,中老两国政府不得随意对另一国投资者在本国领土上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
第三,两国的投资者可以将其在对方领土上的投资收益转移出去,但需在相关法律的监督之下;
第四,在有担保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转让其在该国领土内的资产和权利;
第五,中老两国之间如果对《协定》的条款发生了争议,应首先选择外交协商解决,未果后则应在国际惯例下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仲裁。其仲裁为终局仲裁,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六,若中老两国的投资者对在另一国的投资产生了争议,应首先采取协商的手段,如果未果则可上诉至当地法院进行裁决;若是涉及资产征收补偿方面的问题,且在6个月内未达成协议,则应由中老两国依据惯例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仲裁。其仲裁为终局仲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中老两国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中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签署于1999年,是中老两国之间规定双方投资者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鼓励相互投资的重要决定。《协定》共有29个条款,对定义、征税条目、仲裁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协定》规定:
第一, 协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了中老两国现有的所有税种,而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主要是老挝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第二, 中老两国的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不动产所得,应在对方国家征税;
第三, 中老两国的公司在对方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则分支机构和母公司应该分开征税,即:母公司税收由母公司所在国征收,分公司则由分公司所在国征收;
第四, 以船舶、飞机或公路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的利润应由该企业的总机构所在国征收;
第五, 对于联属企业,其所得可视情况或者向分布于两国的企业征收或者只征收其中一个国内企业所得;
第六, 两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金融机构的利息所产生的税务,可以由投资者所在国征收或者由金融机构所在国征收,但如果利息是支付给政府的,则应免税;
第七, 中老两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公民所属国征税,但是如果该国居民在另一国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基地或者居留满183天,则另一国可单就基地和该段时间内的活动进行征税;
第八,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在老挝,老挝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老挝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老挝税法和规章计算的老挝税收数额。
在中国,中国居民从老挝取得的所得,按照协定规定在老挝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此外,《协定》还对退休金、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政府服务所得、教师和研究人员以及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等的征税方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云南省对老挝的投资鼓励政策
近年来,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企业“走出去”的战略,云南加大了对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特别是企业到对包括老挝在内的次区域国家进行投资的鼓励。
早在2001年,中央就成立了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该资金是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共同出资,旨在支持西部地区各个企业的对外贸易和投资工作,其具体的评审权力属于各省级政府。
从2005年起,云南省财政设立省级“走出去”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云南省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境外投资活动。该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主要面对以下几个领域:
① 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境外加工贸易或设立贸易企业;
② 到境外从事资源矿产勘探开发和林业合作开发;
③ 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④ 到境外从事农业合作开发;
⑤ 到境外建立和投资工业园区或建立境外云南商品专业市场;
⑥ 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
⑦ 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服务机构,为云南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论证等服务;
⑧ 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的重大境外扶持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推动云南省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的事项。
同时,在税收上也实施了以下一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
① 云南省的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中方分得的税后利润,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对外投资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境外加工业务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等的退(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等优惠政策;
③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外出口货物(包括人民币结算方式)可享受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④ 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替代种植的农产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此外,云南省有关部门还根据《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对省内企业到境外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合作咨询、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在投资领域方面。据《云南日报》2007年4月4日报道,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在举行“中国(云南)–老挝贸易投资洽谈会”时提出了全面推进中国云南与老挝经贸合作的五点建议,其中提到的合作领域将是云南省政府未来对老经贸合作的重点,也是投资者可重点考虑的领域:
① 加强通道建设合作。加快推进泛亚铁路中线、昆曼公路老挝段及澜沧江–湄公河航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云南与老挝交通网的顺利对接,逐步建立边界畅通的交通运输网络,为推进双边的通路、通商、通电、通关奠定坚实的基础。
② 加强资源开发合作。双方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资源开发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云南企业参与老挝矿产、水电、林业资源开发,发展资源产品加工,扩大合作领域,提升合作水平。
③ 加强产业建设合作。探索以投资合作、技术扶持、土地租赁、园区发展等方式,推进双边在农作物方面的替代种植合作,加快替代产业发展。同时,在建材、加工工业、机械制造、轻工业、旅游等产业方面加强合作,加快老挝产业发展。
④ 推进贸易快速发展。继续加强双边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积极推进双边重点口岸建设,提升贸易层次、简化出人境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⑤ 加强社会事业合作。在扩大经贸合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方面的合作,推进人才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共同加强边境地区的疫病防治,积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开展好老挝北部九省与云南产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等。
4.替代种植优惠
云南省的替代种植组织协调工作主要由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替代办)具体负责。《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企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两个文件是开展替代种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当前,对替代种植项目(公司)的鼓励和优惠措施主要集中在:
(1)出入境便利化。
其主要措施有:
① 边境地区与非边境地区居民是项目人员,都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出入境,但公安部门在办理替代项下人员出人境通行证时,注明实施替代项目人员的出入境口岸及通道名称,不再做入境口岸的一致性限定;
② 边境各口岸和通道应实行24小时备勤制度。在口岸和通道关闭后,对核准企业急需出入境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实行预约通关;
③ 企业组织车辆出境从事替代项目的运输任务,凭企业(项目)核准证书,到出境口岸公安边防检查机构办理《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后,从项目实施就近的口岸、通道出入境;
④ 对替代项下人员、物资、车辆出入境应当实行快速通关,简化办证和查验手续。
(2)专项资金扶持。
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专门安排给云南省,用于鼓励和支持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在缅甸、老挝北部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专项资金。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会同商务厅和禁毒委办公室共同负责资金的审核
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① 支持国内企业到缅甸、老挝北部开展农业种植、农业合作开发、畜牧、水产养殖等农、畜产品深加工和替代种植示范区建设;
② 支持国内企业进行带动缅甸、老挝北部劳动力就业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等以及其他资源性产品开发、加工和其他加工业的发展;
③ 支持国内企业到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的前期考察和可行性研究;
④ 支持国内企业开发带动缅甸、老挝北部劳动力就业的旅游业、商贸业;
⑤ 支持国内企业开展禁毒境外替代种植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
⑥ 支持国内企业开展禁毒境外替代种植项目时向境内保险或担保机构购买保险或设立担保等;
⑦ 国家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禁毒境外替代种植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促进禁毒境外替代种植的事项。
资金的支持方式与标准主要为:
① 对国内企业开展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所做的前期考察和可行性研究费用,视国内企业项目投入自有资金及经费申请补助情况,省财政厅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内企业项目进行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人资金的80%;
② 对企业开展替代种植及替代产业的重点项目,在全面评估风险的前提下,给予其向境内保险或担保机构购买保险或设立担保所支付的费用90%的资助;
③ 企业开展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向境内银行贷款给予全额贴息,但一个项目的累计贴息不超过3年;
④ 对企业到境外开展的替代种植项目,在农经作物收获前的生长期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每年10-30 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在境外从事的罂粟替代发展项下畜牧养殖和水产养殖项目,可视项目实际投人情况按实际养殖场地面积给予适当补助。
除此之外,如前所述云南的税务部门还对替代种植项下的产品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磨憨–磨丁跨境经济合作区投资鼓励政策
1993年,中老两国决定将在两国境内各自设立一个国家级口岸,中方选择的是云南省的磨憨,老挝则选择的是南塔省的磨丁。2008 年初,云南省正式提出了建设磨憨–磨丁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构想。
1.中国磨憨经济开发区投资优惠政策
(1)磨憨现状。
磨憨经济开发区位于西双版纳州①勐腊县南面,磨憨口岸是中国通向老挝的唯一一个国家级口岸。磨憨口岸1993年正式开通,1994年国家批准其向第三国人员开放;2001年磨憨边境贸易区正式成立,随后磨憨口岸可办理第三国人员入境签证;2006年磨憨边境贸易区改名为磨憨经济技术开发区。
从2001年开始,磨憨进人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自2001年始到200年磨憨先后完成了国际商贸城、边贸货场、集贸市场、义来酒店及旧城改造等一批招商引资项目,新建改建商贸用房3万多平方米,可容纳商户400余户,新建仓储及配套服务设施15 000平方米,年货物吞吐量可达20万吨,目前,磨憨经济开发区已经被省委列为云南重点产业园给予重点支持。
(2)磨憨投资优惠政策和措施。
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对设在贸易区内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到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园区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三,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从园区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区内再投资,经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若投资是用于投入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核准可按80%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② 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投资基础设施和厂房建设,在建设环节中征收的建安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即征收后返还给投资者50%;
第二,园区内厂房出租所征收的营业税,从第三,出售厂房所征收的营业税返还50%。
③ 海关税收政策。
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外地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注册备案,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④ 土地优惠政策。
对不以盈利为目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公益事业等项目,只收取征地和“三通一平”成本费。
⑤ 工商优惠政策。
第一,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规费;
第二,放宽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限制和放宽组建私营企业集团的条件限制;
⑥ 优化行政效率的措施。
第一, 简化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对重大项目(含工业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 规范收费行为,除中介服务机构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外,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按最低下限收费;
第三,贸易区内供水、供电实行分行业计价,分户收费制;
第四,提高办事效率,到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提供合格的文件材料后,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规范依法行政,除区内各部门正常的专项检查(一年不能超过4 次)外,需要对企业进行特殊检查时,需报磨憨管委会批准方能检查。
2.老挝磨丁边境贸易区投资优惠政策。
磨丁距老挝首都万象730千米,距泰国清盛240千米,距中国云南省省会昆明708千米,且有昆曼国际大通道经过。1993年老挝开通磨丁口岸,2002年经过老挝政府的批准,磨丁口岸被升级为磨丁边境贸易区,同时发布了《老挝南塔省磨丁边境贸易区政令》对边贸区的经营范围、优惠政策、人员出人境限制、货物进出口以及审批、仲裁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1)投资的范围的规定。
《政令》将磨丁边贸区被划分三个区域,即:贸易服务区、工业加工区和磨丁边贸区的服务区,并对边贸区内允许经营的业务和投资种类和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① 允许经营的业务主要为:
贸易业:商店、商品展览店、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
生产和加工业:国内日用品和出口商品生产、手工艺品生产、加工、包装、组装;
服务业:商品运输、仓储、保险、银行、邮电、通信、学校、医院、饭店、体育、旅游、宾馆及政府特批的其他行业;
国内外各经营单位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
② 投资种类和形式:
国有企业、集体、私人或联营的形式;
个人企业或公司的形式;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以股份制公司、有限公司或大众公司的形式。
(2)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到利润返还政策等,《政令》对边贸区内的优惠政策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① 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营业税,但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免征4 年利润税,之后4 年(称为减让期)将依照老挝的税法规定,按正常税率减半交纳利润税;
减让期结束后,利润税的征缴将根据各个时期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另行做出规定;
在利润税减免期间,投资者还将获得红利所得税的减免。但减免期结束后,投资者将正常纳税。
② 关税优惠政策:
磨丁边贸区的进口或出口产品、商品,免征进出口关税,获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过境磨丁边境贸易区的原产地在中国的商品,将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各个时期的规定,减让进口关税;
同时,磨丁边贸区内生产、组装、加工的产品可以获准进人老挝国内市场,但必须缴纳各类有关商品按正常税率减让10%后的进口关税;
为了参加商品展销会或商品交易会,进口到磨丁边境贸易区的产品和商品,将获准免征进口关税,但如果进行销售则需依法征税。
③ 利润返还和土地租赁。
边贸区内的投资者,如果其利润用于再投资,并连续3年把自己的全部利润投资到边贸区,将获得返还上述各年经营单位已交纳给税务机关的全部利润(从来年的利润税中扣除)。
如果利润税缴纳期结束后,某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发生亏损,可以把该经营的亏损部分转移抵扣次年的利润税,但这种转移的实施,不得超过5年。
对于边贸区的投资者,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连续7年可免交土地租金,从第8年起,按专门为边贸区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租金。
④ 进出口和转口。
边贸区的下列商品或产品可以进人老挝国内销售:
磨丁边境贸易区内企业进口的材料、设备和生产工具,在项目期满后有剩余的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商品;
各经营单位在磨丁边境贸易区自用的仍有价值的剩余物品或残值物品。
但《政令》规定老挝政府禁止进口、出口、生产、加工或在国内流通的一切商品、产品种类,在磨丁边贸区内一律有效。但列人老挝政府禁止清单的各种商品、产品种类,在中国禁止清单或其他国家清单上未列人的,将可以进口、出口、生产、加工、组装或流通、过境,但要报请批准。
⑤ 人员出人境。
《政令》对中国公民、老挝公民、投资者及员工和普通外国人的出入境做了如下的规定:
第一,在与老挝南塔省有边界相连的省、地、州的中国公民,出具中国有关机关颁发的通行证即可出入境并在磨丁边贸区内停留7日;其他省、区的中国公民也可以进出磨丁边境贸易区,但应出具中国有关机构颁发的通行证或护照,这些人在磨丁边贸区停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居住在磨丁边境贸易区的外国投资者包括老挝和外国员工,只须出具护照或驻区人员出入境管理办公室颁发的许可证即可在边贸区正常停留、出入;
第三,非投资者外国人的正常的个人出入及停留需交由南塔省公安厅审批;
第四,非投资者外国人的临时性个人出入,出示护照后可以出入边贸区,但每次在区内停留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⑥ 资金管理。
在磨丁边贸区内相关的交易及结算,应以老挝基普货币为主,也可以使用中国人民币货币或其他合法的外国货币,其汇率以市场价为基准。
同时,各经营单位从商品销售、服务中获得的一切外汇收益和其他收人,应转入自己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开立的现金账户;外汇转入或汇出边境贸易区,应按老挝外汇流通管理法规执行。
⑦ 其他。
除了上述的一些内容外,《 政令》 还对磨丁边贸区的组织形式、管委会的管辖权限、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解决和仲裁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缅甸)中国鼓励企业“走出去”政策